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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1002樂陞案開庭實況】許金龍的人生志向,重要嗎?
本次審理針對犯罪事實三,對於簽署TP私約以及TP公約時的情況為何,以及背後的利害關係,進行釐清。在本次審理中,辯方律師進行交互詰問時,不斷因問題不明確或與待證事實無關被檢方提起異議,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
【樂陞案】【0928樂陞案開庭實況】老闆們對資本市場的不滿?
本次審理程序的審理重點,繼續就犯罪事實二進行釐清。透過檢辯雙方向證人進行交叉訊問,對於私募的內容以及資金來源,和彼此之間對資訊的了解程度,都有一些新的進展。而在訊問中,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內容呢? 一再出現在證詞中的彭于璇 在前幾次的審理過程中,不斷被其他證人提起的彭于璇,在這次審理庭被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到庭。在訊問中,彭于璇表示,並不曾協助處理葫蘆公司及銀湖公司的事務,但曾協助百尺竿頭公司處理事務,也曾協助億豪公司變更負責人。
【樂陞案】【0922、0925樂陞案開庭實況】說說錢從哪裡來?
本次的審理重點是犯罪事實二,關於私募的部分。對於資金的來源以及投資人的選擇,檢辯雙方透過交互詰問,逐漸建構事件全貌。而證人於此部分對於案件做了哪些說明?讓我們一起看看。 私募資金從何而來? 被告許金龍表示,樂陞掛牌上櫃之後,為了擴大規模,以及競爭策略的考量下,才進行引進策略投資人的計畫,這個計畫也是由許金龍本人提議。許金龍認為,檢察官對於投資者與出資者的看法和自己非常不同,對他而言,適合的投資人不一定就是出資者,先找到投資角色,再找投資的金錢來源,這才是他的思路方向。
【內線交易】【0920浩鼎案開庭實況】起訴理由一團亂,檢方狀況外?
【台中高分院二審】【0920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全案關鍵「來自越南的油品」真相如何?
相隔3個月,受矚目的頂新越南油案再度開庭。本次為魏應充入監服刑後,頂新越南油案的第一次開庭,魏應充與常梅峯身著淺綠色的polo衫,在法警的戒護下,以人身未受拘束的狀態下,進入法庭。
【樂陞案】【0915樂陞案開庭實況】情緒高漲的審理現場
本庭一開始審判長與被告及被告辯護人溝通後,未免證人黃伊靖等待太久,決定先於許金龍進行訊問。由於黃伊靖的講話音量偏小,審判長請她大聲一點,後來還加裝麥克風,但仍常常無法聽清楚她的證詞,審判長再度嚴正要求她的音量。
【樂陞案】【0914樂陞案開庭實況】首次審理程序—刀光劍影
辯方律師提到關於開假發票的部分,認罪是否符合事實?鄭鵬基卻表示,自己在被訊問的當時,誤以為不知道開發票的理由就開發票,就算是開假發票,才認罪,所以並不符合事實。 檢察官你知道你在問什麼嗎? 檢方於詰問另一位證人李柏衡時問了一些不著邊際的問題,甚至於相同問題上反覆以不同方式詰問,彷如鬼打牆,引起旁聽席一陣訕笑騷動。然而,辯方律師對此狀況卻沒有提出異議,是一種戰略還是想讓檢方出糗呢?應該維持法庭秩序的審判長也沒有任何表示,難道是也覺得很好笑,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嗎?
【樂陞案】【0831樂陞案開庭實況】勘驗錄音錄影光碟真的有其必要性嗎?
本次準備程序為勘驗庭,勘驗的內容為偵查時的錄音及錄影。原先的開庭進度安排上,並無此次庭期,本次開庭是應被告方的要求,另外加開。而本次開庭,有什麼值得我們注意的呢?被告在開庭中又有什麼陳述呢?應被告要求而加開的勘驗庭,又有什麼法源依據呢?
【鄭性澤案】【0824鄭性澤案再審】鄭性澤的最後一次機會!
本次為鄭性澤再審案最後一次的審理庭,最終言詞辯論受到各界矚目。審判長在開庭起初,先詢問的檢辯雙方,對於上次開庭所函調的各項證據,是否還有調查必要?並提出本案全部卷證,讓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所有證據陳述意見。 檢辯雙方除了對某些證人的敘述,表示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反駁幾個不符合真實證言外,其他的證據則在辯論時表示。開了將近7小時的庭期,檢辯雙方、被告以及告訴代理人對於本案,說了些什麼?本次開庭發生了什麼重要的事呢?
【樂陞案】【0815樂陞案開庭實況】許金龍羈押320天,是否延押?
本次為許金龍是否延押的調查庭,距上次延押調查庭,已經過了將近2個月。在許金龍被羈押滿320天後,即將進入審判程序前,這次的延押調查庭變得更具重要性,檢方如同6月20日的延押庭立場,辯方則是提出其他的羈押替代手段,希望法院可以裁定停止羈押,究竟雙方的理由為何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鄭性澤案】【0810鄭性澤案再審】兩位鑑定人意見相左?
本次開庭,延續前次開庭的程序。除完成了上次鑑定人的詰問外,也給予檢辯雙方,針對兩位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就尚有疑義的部分提出詢問。辯護人羅秉成律師、邱顯智律師以及李宣毅律師全數到齊,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楊玉珍律師以及羅豐胤律師亦全數出席。 針對本案,兩位鑑定人都有備而來,除了對於詰問提出詳細解答外,亦對於上次的鑑定意見提出更進一步的解釋。究竟經過上次一整天的庭期後,還有什麼不同的鑑定意見呢?又釐清了哪些重點呢?
【樂陞案】【0804樂陞案開庭實況】準備程序中,被告提出偵查中曾遭不正訊問?
本次開庭為勘驗程序,被告許金龍要求勘驗106年1月20日之檢察官訊問錄音錄影光碟,勘驗錄影與筆錄是否符合,以及是否有給予被告許金龍陳述之機會。 本次勘驗影片之內容為請一合庫之人員,於審核其身分之後,使其協助被告許金龍簽署文件。偵查檢察官於被告許金龍簽名完畢之後,詢問其與新基公司是否有關係,被告許金龍答有,偵查檢察官即表示:那就沒問題了。 針對這次勘驗過程,檢辯雙方由於立場不同,最後仍然沒有交集。而其中又發生哪些值得討論的事呢? 針對勘驗光碟,檢辯雙方各持己見! 本庭一開始,檢方即表明尊重被告聲請調查之權利,然由於是時被告許金龍仍在押中,該偵查庭係為方便被告許金龍處理公司事務文件,所以本偵查庭,並未要調查任何犯罪事實,且並非證明被告有罪之重要證據。 被告許金龍回應,除了請公訴檢察官代為轉達感謝之意,表示攻擊檢方非其本意外,同時也強調,偵查檢察官於該次偵查庭中,既已提及被告許金龍與新基公司之關係,卻未向其諭知此關係涉辦侵占罪,使其無答辯之機會。 雙方後續於此問題,就其各自立場來回攻防,卻始終未切中要點。況且,實質辯論應於進入審理程序後,方得進行。受命法官雖屢次打斷被告許金龍之侃侃而談,卻對於此造成審理程序冗長之狀況無其他作為。
【鄭性澤案】【0727鄭性澤案再審】鑑定人到庭,還原案發當時的「彈道」?
本次開庭,主要是傳喚兩名鑑定人作證,分別為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以及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孟教授的專長為彈道學、刑事化學、槍彈鑑識等等;而李教授的專長為法醫生物學、法醫分子生物學、親子鑑定。希望透過兩位鑑定的人專業意見,還原案發當時的槍擊位置,釐清案件爭點。 由於檢辯雙方想了解的疑點甚多,審理程序從早上9點半持續到下午5點半,審理將近7小時,分別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辯方律師羅秉成律師反詰問,並由法官提出意見。本次鑑定人出庭作證,究竟釐清了那些重點?就讓我們看下去。
【鄭性澤案】【0713鄭性澤案再審】傳喚4名證人,還原案件經過!
案發現場為ㄇ字型的包廂,而鄭性澤涉案前提為:「在槍戰的過程中,鄭性澤必須移動位置至另一個人的位置開槍射擊後,再回到自己的原位」,故現場的人員配置與動作就非常重要。經過幾個證人的回答,其實是可以確定鄭性澤在槍戰的過程中並未移動位置,有兩位證人在槍戰的過程中,都與鄭性澤有持續肢體的接觸,整個槍戰過程,並未有任何人移動。且包廂內的桌椅距離,在有人坐在位置上的狀況下,在移動上是有困難的。
【味全油品案】「標示不實」與「詐欺」如何界定?應盡快立法規範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7年4月27日對味全油品案判決定讞,判決被告魏應充等人詐欺罪有罪確定。此判決結果,留下「食品標示不實」與「詐欺罪」界定模糊的問題。而2017年7月13日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與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與詐欺」舉辦研討座談會,《法操》長期追蹤關注食安法規的相關發展,也特別參與本次座談會,替各位整理座談會中的討論重點。
【樂陞案】【0707樂陞案開庭實況】犯罪事實七,檢察官草率起訴?
上一次開庭,是許金龍是否延押的調查庭,故由3位法官合議開庭,合議庭於2016年6月21日作出裁定,許金龍自6月底再延長羈押2個月到8月底。本次回到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周玉琦續行準備程序。 本次的準備程序,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七」進行整理,傳訊被告許金龍、樂陞前代理董事長李柏衡、律師鄭鵬基。檢察官認為許金龍、李柏衡、鄭鵬基共同意圖為許金龍之不法所有,明知許金龍實質掌控之新基公司並無實際提供居間服務,竟於 102 年 2 月 25 日,自樂陞公司帳戶匯款 350 萬元至新基公司帳戶,再由鄭鵬基開立「服務費」名義之不實發票,提供予樂陞公司據以請款,而以此方式挪用樂陞公司資金,供作許金龍私人用途。
【內線交易】【0630浩鼎內線交易案】構成「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是什麼?
【馬英九案】【0630馬英九案開庭實況】初次審理庭,未獲重大進展
馬英九涉嫌洩密案,本次開庭是進行「提示卷證」的審理程序。法官提示每一項卷證,都有讓三位檢察官及馬英九的辯護律師表示意見。 在開庭之前,馬英九面帶大大的微笑,充滿自信地走進法庭,開庭過程中,面對檢方的意見表達,馬英九也一直面帶笑容,和吳至格律師討論案件時,更是有說有笑,看起來胸有成竹。
【媽媽嘴】民法雇主連帶責任──員工殺人,老闆也要賠!?
媽媽嘴雙屍命案的刑事責任認定,在謝依涵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之後落幕。但對於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來說,一切並未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那一刻結束,直到今天,呂炳宏除了要面對社會上可能的各種誤解外,還要面對死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媽媽嘴】呂炳宏:事實可以胡亂扭曲、胡亂兜?
夜已深,我還在辦公室奮鬥~ 本來不想回顧這些,怕影響大家心情 不過報紙相關評論會影響到我家人的心情,我還是得說一下 以下文長,慎入 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官司? 你們知道民事的事實認定是抄刑事的,而刑事的事實認定如果亂寫(法官刑案一審判決書說針對細節不討論)所以用很簡單的故事來寫事實,店裡下藥,扶出去,用刀殺害,故實情節就這樣,我就被判輸 BUT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有很多科學證據去質疑法官認定的”事實”,說個簡單的例如:北北身上的安眠藥劑量很低,法醫筆錄都說尚未昏迷,民事法官完全不採認,照抄刑事判決事實,說兩個都昏迷, 事實根本不符合科學證據,你說我嘔不嘔? 然後最嘔的是,事實改變了,謝改判無期徒刑,我的官司還是依照舊事實認定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