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0920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全案關鍵「來自越南的油品」真相如何?

  • 2017-09-20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6年09月20日 09:3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審  判  長:洪曉能法官

 

受命法官:簡璽容法官

陪席法官:楊真明法官

檢  察  官:李慶義檢察官
                   陳德芳檢察官

相隔3個月,受矚目的頂新越南油案再度開庭。本次為魏應充入監服刑後,頂新越南油案的第一次開庭,魏應充與常梅峯身著淺綠色的polo衫,在法警的戒護下,以人身未受拘束的狀態下,進入法庭。

本次庭期原本預計傳訊越南大幸福公司的呂氏幸以及油品檢測公司Vinacontrol的陳登成、阮楊英俊到庭作證,但證人皆未到庭。就讓我們來看看檢辯雙方對於此事有何答辯攻防吧!

一審檢察官越南行所獲,無證據能力!

本案一審檢察官當初在短短20天內起訴,其中最大的理由,就是認為越南檢驗公司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造假,認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品來源有爭議。但這關於本案最重要的調查,彰化地檢檢察官卻是在一審審判程序中,才偷偷跑去越南取證的內容。

此次開庭,辯護人一致表示,該次境外偵查不具有證據能力。除了檢方私自前往越南,未告知法院外,檢察官的調查是否全部都經過司法互助?檢方偵查時,究竟有無越南當地檢察官陪同,都是辯護人所質疑的。且當時已經進入審理程序,檢察官並沒有調查證據的權限,此作為侵害了被告對質詰問權以及法院調查權。

即便撇開證據能力來看……

辯護人指出,姑不論檢察官越南行的證據能力,越南行其實更加證明了,頂新公司使用的豬油是安全無虞的。檢察官透過去Vinacontrol聽取報告後,於會後表示非常相信Vinacontrol的鑑定報告,並詳細記載於筆錄中,與起訴書中認為Vinacontrol報告造假是不符合的。

且透過檢察官去當地市集、熬油戶訪查,更可以得知,越南在豬隻的品管上都有制度化的標準,確保安全及品質。而在證據的解釋上,有利和不利於被告的內容,都應一併考慮的。而辯護人也表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次由檢察官傳訊越南相關人員,對於證人未到庭,不利益不可歸於被告。

法院私下聯繫呂氏幸?審判長嚴正澄清!

呂氏幸透過被告律師表示,她在7月時曾經接到自稱「台灣女法官」的來電,請她至台灣開庭,呂氏幸直接在電話裡說明無法來台開庭的原因。除了這通開庭電話外,呂氏幸表示,她也曾經接到電話,希望她提供不利頂新的照片(例如噁心的油品畫面),並表示會給予大幸福公司100萬美金作為補償。接到這些電話讓呂氏幸相當困惑,才會請律師代她轉達。

審判長當庭直接表示,法院方並沒有直接聯繫呂氏幸,法院都是透過司法互助的方式,傳送紙本的開庭通知。並嚴正澄清法院不會以電話方式傳達開庭訊息。鄭重地呼籲,案件的相關人員不要輕信這些資訊,也希望大家不要以這樣的手段,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

檢方一再提出與本案無關的證據、判決!

在審判長詢問頂新公司提出關於食藥署研究報告的證據調查聲請,所欲證明事項為何。辯護人余明賢律師表示,該研究報告是針對油品是否有使用回收油的科學判斷標準。雖然本案起訴範圍僅在質疑是否為飼料油部分,但在一審及本審檢察官亦多次提到使用過期油品,頂新公司才會想以此釐清回收油的問題。

余律師更進一步表示,檢察官在過往的書狀中,常常會出現「雖然不在起訴範圍內,但還是可以參酌」的文字。但辯護人需不需要就此「不在起訴書」範圍內作答辯,造成每一位辯護人的困擾,侵害被告辯護權。希望檢察官可以表明立場或審判長可以曉諭。

但檢察官僅表示回收油並不在起訴範圍內。檢察官的回答,雖然已經確定不在起訴範圍內,但需不需要就此部分進行答辯,不論是檢察官抑或是審判長都未給予意見。在余律師再次確認後,審判長請律師們自行斟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僅能就起訴犯罪事實加以審酌。請律師自己斟酌,律師到底該答辯還是不答辯呢?而檢察官這樣亂槍打鳥的方式,就算不是在起訴範圍也請法院審酌,不僅凸顯檢察官對於本案罪證掌握的不精確、不齊全外,對於被告的辯護權更是極大的侵害。

本案將於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進行最後的言詞辯論,屆時再讓《法操》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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