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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審理遺產稅案件時,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2.聲請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土地贈與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將該土地價值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課徵遺產稅。聲請人認為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但皆被法院駁回,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聲請人是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因為預先向病人收取一筆分次完成療程之醫療費用,再進行診療服務,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審認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並遭裁罰5萬元罰鍰。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賴清德總統、行政院以及監察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之前並已就此案先行作出暫時處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死刑存廢一直是社會矚目的議題,尤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執行死刑或廢除死刑就會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台灣目前有37名死刑犯尚未執行,他們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等,向聲請憲法審查。 聲請人中包含高齡72歲的王信福,為台灣最老的死囚;而死囚黃春棋、陳憶隆自最高法院於2000年4月27日判決死刑定讞至今,長達24年未執行槍決,也堪稱等待最久的死囚。其中也不乏案情充滿疑點、長年受民間團體關注的案件。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在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但該高中卻不採計他過去2年任教的年資,僅以其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與其認為的22級275薪點有所落差(差距約6000元)。經提起行政爭訟救濟未果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及釋字第707號之意旨等。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陳姓女子將救災救援當成一生志業,從擔任義消開始做起,在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不過在受訓前的複檢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而非報名時到醫院測量的160公分。陳女因為這「1.1公分」差距被認定不符資格而遭退訓,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民國107年9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被網路批評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卡神」楊蕙如則因在網路上推波助瀾而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5月確定,她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與其他4案合併審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聲請人在他人臉書頁面留言「許XX是比較喜歡拉關係吹噓類型的投機生意人,……」並於許XX所經營「許家班糕餅舖有限公司」之臉書粉絲專頁中,留言刊登「這種不明辨是非就亂貼別人標籤的人,做出來的茶可以喝嗎」、「隨便批評別人的茶還是不要喝比較好」等言論,遭法院認定同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最終從一重處斷,對聲請人論以加重誹謗罪,處拘役30日,聲請人上訴遭駁回。聲請人認為該終局判決法律適用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馮光遠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是「混蛋、爛咖、下流胚」,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張大春也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同樣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憲法審查。類似聲請案件共有31件,憲法法庭一同併案審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聲請人謝朝和過去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遭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8年於2009年1月22日假釋出獄後又因竊盜被判1年2月刑、假釋也遭撤銷,必須服殘刑25年。謝男認為法律規定過苛,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解釋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另34案一同審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高雄市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安非他命,在2018年被警方所查獲,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尚無增訂第3項「擴大沒收」制度規定,可是在2021年判決時法院則依新修訂知該條文,除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外,更「擴大沒收」9287萬元贓款。紀女認為這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聲請憲法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彰化石姓男子主張其祖父等人於日治時期便共有一塊土地,但於1962年政府辦理全國土地總清查、1965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因為祖父等人看不懂中文,加上權利意識不足而未辦理申報,導致該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地。石男認為地主不能因為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就失去權利,況且土地登記為國有後,仍一直由他與親戚共同使用。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陳姓男子將私人土地提供給社區民眾通行使用,並因此從民國70年起免徵地價稅。不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4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時,卻發現這塊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的情形不同,應該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求補徵該土地清查前5年(99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共3萬5130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聲請人於111年參選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其所屬之第4選舉區應選出名額為5人,最後聲請人以2張有效票的差距在該選區排名第6而未當選,由於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便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該選舉區全部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新計票,遭到駁回後提起抗告亦未果。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新竹地院之裁定結果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8年前在臉書粉專發出「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內容文章,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刊登「醫療廣告」,依醫療法規定裁罰5萬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6年度上字第947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1月聲請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聲請人在106年擔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屬秘書室書記,12月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踩空臺階摔跤而受傷,並因此向該機關申請核發慰問金,卻遭拒絕。經過復審、行政訴訟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憲法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死刑犯黃春棋等30幾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等意旨、侵害被害應有的審級利益,因此陸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也與其他相關案件一併受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各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就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聲請人因涉犯刑事罪嫌受有罪判決確定,法院於審理各該原因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或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認定未到庭之證人於警詢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並作為裁判基礎,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一或二侵害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而違憲,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