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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70號解釋|企併法現金逐出合併規定是否違憲?
上週,司法院大法官再度發表新的釋字第770號解釋。本次解釋是在討論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關於: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下稱「規定一」)容許現金逐出合併(註),及 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下稱「規定二」)排除公司法利益迴避規定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69號解釋--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強制記名投票合憲嗎?
2018年(民國107年)11月09日,司法院公告了釋字第769號解釋。本解釋是在處理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用記名投票的方式,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29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的規定。
【公法小教室】釋字490: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
吳宗賢是一位虔誠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他25歲的那一年,他接到每個台灣男性一生都會收到一次的「兵單」。但基於他的宗教信仰,反對任何軍事活動,他拒絕付兵役。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受軍法庭審判,判處8年有期徒刑。
【公法小教室】釋字768|以公務人員身份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具雙重國籍應免職是否合憲?
2018年10月05日,大法官公告了釋字第768號解釋。本解釋案內容涉及具有雙重國籍之人,不得擔任以公職人員任用的國立醫療機構醫師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狀況,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本次解釋案是什麼狀況?
【公法小教室】釋字767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能申請藥害救濟,常見是發生率≧1%?醫生有告訴你就是可
司法院大法官在7月27日公布了釋字第767號解釋,涉及藥害救濟法中,排除藥害救濟申請的規定是否違憲。本號解釋的主軸在於,高度專業領域的法規範,其法律明確性和比例原則要求。而本號解釋的多數意見,引來多達5位大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更顯本號解釋無論是議題本身,或是最後的解釋結果,都富有爭議。
【公法小教室】修改憲法到底有多難?
根據新聞報導,行政院於2018年08月08日召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會中有青年建議,可以考慮調降選舉權人與被選舉權人的年齡限制。對此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人年齡的限制是憲法明定,必須要透過修憲解決,目前朝野對此已經有共識,將請相關機關持續研究。
【公法小教室】釋字766|若在配偶死亡3年後,才請領死亡遺屬年金,可以請求政府補發前3年的年金嗎?
大法官在7月13日公布了釋字第766號解釋,內容涉及了一個過去較少被討論的議題:國家社會福利政策與生存權、財產權間的關係。本文以下,將為各位簡要分析釋字第766號解釋。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61號解釋--專利案件技術審查官究竟要怎麼迴避?
隨著科技發展日趨快速,每天都有各種發明被產出,如何保護這些研發人員辛苦發明的心血,就有賴於「專利」或「營業秘密」的保護了。 然而,雖然法律保障專利,但專利事項百百種,法官沒有辦法對每個領域的技術專業都知之甚詳,那又該如何決定怎樣的狀況有侵害專利權呢?因此,我國設立了「技術審查官」的制度,提供法官審判時必要的協助。
【公法小教室】黨產條例釋憲說明會--監察院聲請解釋的條件是什麼?
2018年10月09日案件更新:司法院於2018年10月05日發布新聞稿,決議駁回本次監察院的聲請。多數意見認為,監察院的聲請並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理由在於: 1. 多數意見認為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同時監察院依據憲法僅得對行政權為上述監督,對立法權基本上不能插足。由於監察院不能對立法院行使職權,調查權的行使無法成為行使監察權的前提。這類無法行使、或逾越監察權,而僅為調查而調查的情況,並非行使職權。
【公法小教室】雷聲大、雨點小的釋字第763號解釋?
大法官最近公佈了釋字第763號解釋,內容涉及屢屢登上新聞版面的「土地徵收」問題,究竟這則大法官解釋的內容為何?可能帶來什麼影響?又或者有何不足之處?本文以下將簡單評析大法官釋字第763解釋。
【公法小教室】釋字763號解釋--土地徵收後使用狀況未公告合憲嗎?
經過2個月的沉澱,大法官們終於在上周五下午發表了釋字第763號解釋。究竟763號解釋說了些什麼,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土地徵收後未公告使用狀況合憲嗎?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個解釋的聲請人遇到了什麼問題吧!
【公法小教室】刑事被告「卷證獲知權」的再開放─釋字762號解釋分析
司法院大法官在3月9日公布釋字第762號解釋,本件解釋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刑事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這是大法官繼釋字第737號解釋後,又一次直接面對刑事被告閱卷權的課題。而本件解釋的解釋結果,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法操在解釋文公布時,便已簡單說明釋字第762號解釋的結果。現在本文將更深入分析釋字第762號解釋,讓大家一窺這則解釋背後的理路、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還沒有解決的問題。
【公法小教室】釋字762--未賦予有辯護人被告閱卷權違憲
2019.5.24更新:根據媒體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檢閱。 2018年3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網站公開了釋字第762號解釋的解釋文,就讓法操快速帶大家來看看說了什麼吧! 本次案件中,被主要討論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大法官將這個條文拆成3點說明,下方就違憲部分分開告訴大家!
【公法小教室】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釋字755、756號解釋
不知各位是否對我們之前在「【邱和順案】死刑犯,就沒有基本人權嗎?」一文提過的邱和順案有印象呢?當時我們說到,邱和順在監期間曾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數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經看守所檢查後被要求修改的問題,大法官於上周五已針對此作出釋字第756號解釋;同時也針對監獄行刑法及同法施行法合併適用,不許受刑人向法院救濟的問題做出第755號解釋,就讓我們來看看這兩號釋字到底說了什麼吧!
【公法小教室】釋字752:刑事訴訟大突破!
保障被告訴訟權 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機會 在先前關於民事訴訟流程的文章有提到,民事訴訟要進到第三審,主要以財產權案件利益的金額做為衡量條件;而刑事案件要進入到第三審,同樣也有條件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包括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都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可見是依刑度作為考量。
【公法小教室】釋字749:計程車司機犯罪後,還可以開計程車嗎?
大法官於2017年6月2日,作出釋字749號解釋,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下稱道交條例)中,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者,廢止計程車司機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照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部分違憲。 而此次解釋放寬對計程車司機執業的限制,也使計程車行業者的工作權更加保障周全,釋字749到底放寬了哪些規定?什麼是工作權的保障?就讓《法操》帶您一起了解,此次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吧!
【公法小教室】釋憲程序:大法官怎麼審?會有幾種結果?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的相關規定,不能讓相同性別的兩人,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 這樣的解釋,無疑讓我國婚姻平權前進了一大步。但各位知道,若在生活中碰到了憲法上的問題,要如何申請釋憲呢?大法官怎樣才會受理呢?釋憲的結果對當事人又有什麼效力呢?現在也是時候來瞭解看看。
【公法小教室】「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直播!到底什麼是憲法法庭?
2017年3月24日,對於關注台灣同性婚姻發展的民眾而言,將是一個大日子。司法官大法官憲法法庭,將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此次的言詞辯論將會進行採取直播的方式,讓全民都能一起參與。這也是繼王光祿案最高法院首次嘗試法庭直播後,另一個以直播呈現的矚目案件。
【公法小教室】大法官的職權:釋憲、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解散案
依據我國《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當憲法之解釋出現疑義時,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司法院因而設置了專職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的職權涵蓋四項,分別是:
【公法小教室】新任大法官們的第一次!打破保守的釋字741
11月11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是許宗力等新任大法官上任之後所做出的第一號大法官解釋。741號解釋的內容並不長,但卻涉及了幾個釋憲制度上的重大問題,包括法令定期失效、個案救濟等等,《法操》以下就從741號解釋的來龍去脈,與大家一同探討大法官在這號解釋裡到底說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