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權益受侵害,可以請求救濟嗎?

  • 2019-01-14
  • 法操司想傳媒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9年01月11日公布釋字第774號解釋,處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有權益受侵害時可不可以請求救濟的問題,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這起案件是長這樣的......

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下稱「變更計畫」),經舉行公開展覽及公開說明會、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公告發布實施。

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人是變更計畫範圍外鄰近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認其住家之公寓大廈緊鄰變更計畫範圍,與醫療院區大樓相距僅1.5公尺,且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因此對該處分提起訴願,經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後,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下稱「#156」)的說明來推斷,認為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並沒有保護規範功能,因此不能以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請求救濟,而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處分的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認為 #156 的「一定區域內人民」的說法並不明確,導致最高法院誤解了解法律的內涵,才會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他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因此提出了本號解釋的聲請。

大法官怎麼說的?

大法官認為聲請人聲請針對大法官先前所做的解釋做成補充解釋有理由,因此做成了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覺得:

#156裡面說的「一定區域內人民」,當然指的是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然而對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如果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就要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應該要讓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才會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想法,因此應該要對 #156 進行補充。至於當事人究竟有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仍然必須要在每件案件中具體判斷喔!

結論:只要有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聲請了!

總結大法官多數意見的想法,他們認為 #156 所說的「一定區域內人民」的範圍太小了,就算是在範圍外的人民,也有可能因為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而受有權益的侵害。因此,為了要使他們在權益受侵害的時候得到法律救濟,就應該要容許他們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解決問題。但是大法官也重申,「可以起訴請求救濟」仍然必須以「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前提才行,如果一開始就沒有權益受侵害的話,就當然不會有救濟的可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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