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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遇突發天災仍出勤 勞工有什麼權益可主張?
一、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勞基法專欄】堅持「穿瑜伽褲上班」屢勸不聽 老闆可以直接開除嗎?
很多公司都有訂定服裝儀容相關規範,但大多並未將服儀規範綁入獎懲規定,例如:未依服儀規範著裝者,初犯口頭提醒,再犯則依獎懲規定第X條辦理,屢勸不聽者得連續並累積懲戒。
【勞基法專欄】父母3個月內相繼離世 員工請喪假遭質疑+資遣?
2018年曾有一則有死亡證明書不給喪假尚不違法的新聞,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各公司得自訂請假規定,如果該公司規定喪假必須提供多項資料,勞工無法提供完整資料,即使能證明母親死亡,公司不給假也是合法。
【勞基法專欄】年輕女員工「穿女僕裝」幫老闆慶生!網怒喊抵制 家電大廠急刪文
是「表現性感」還是「物化女性」?問題並不在如何判定,而是既然無法判定,就應該要避免。
【勞基法專欄】小微企業老闆如何應對「求職蟑螂」?
「求職蟑螂看準小企業怕麻煩,會針對性挑選小店家應徵,錄取後不久搞消失,後續用通訊軟體指控雇主未依法給予休假或薪資,或以工傷等因素,向雇主獅子大開口索要賠償或付調解金;更甚者,有利用雇主不熟法令疏忽違規、刻意激怒雇主說出年齡或性別歧視言論後錄音為把柄威脅。」
【勞基法專欄】宗教團體僱用廟祝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
無論是人民團體、傳教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等,只要有僱傭之事實(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就要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專欄】月休4天月薪30,000元合理嗎?
1.基本工資27,470元指的是在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7天休2天之正常工時下,每月"最起碼"的工資。 2.月薪30,000元雖大於27,470元,但7天休不到2天,有休息日加班甚至不合法的例假加班情形必須加給加班費,應加給的加班費如果大於2,530元(30,000-27470),那就有加班費不足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勞基法專欄】高雄臨時工雙手骨折控未投保 老闆:已付醫藥費簽和解書
高雄1名曾先生1月底受雇做防水工程臨時工,不慎從6尺高鋁梯摔下導致雙手骨折,他出面指控工程行老闆當初沒替他投保職災保險等,在2月補償4萬多元並簽下和解書後就不聞不問;老闆則反駁表示,已支付醫療費並簽和解書,由於曾先生已提告,雙方後續將走法律程序。
【勞基法專欄】「滾燙湯鍋砸員工」 發生職災時,企業的責任
當發生職災時,企業會面臨除了勞基法的補償責任,還有民事過失賠償責任: 家屬在Dcard發文提到,去年四月底妹妹在苗栗某知名日式連鎖餐飲店工作時發生嚴重意外,造成全身多處嚴重燙傷,背部更是2-3度大面積燙傷,至今仍在接受治療,而公司後續的處理態度,加上難看又疼痛的傷疤,讓她承受著極大的壓力。
【勞基法專欄】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方能以「不適任」終止勞動契約
我容忍這員工常遲到/不配合/不合群/自我感覺良好很久了,明顯不適任,為什麼花錢請他離開還會違法? 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應綜合觀察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身心狀況、工作態度、團隊互助等,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或怠忽所擔任之工作等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情狀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
【勞基法專欄】立委推動勞工試用期法制化?
勞動部過去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訂有試用期規定,但後因逾越母法勞基法規定而於民國86年刪除,現試用期因立委提案捲土重來,引發網友一番討論,認為恐造成雇主濫用等。
【勞基法專欄】台北市推動離線權,下班後回訊息可向老闆討加班費
台北市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提及應尊重勞工的「離線權」, 一旦下班後收到雇主訊息,勞工可因形同另類加班,提出「已讀訊息且有回應」的時間截圖當證據,要求給付加班費,而違反者將暫時透過《勞基法》開罰,直到離線權的母法正式通過上路。
【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挪成三天連休?有關近期國定假日的兩個重點
去年依照原補班規定一口氣補了6個周六(但也彈性放了6天假,工作天數並未增加)產生了民怨,因此112年5月趕緊修訂"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勞基法專欄】職保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 勞動部:仍會要求雇主限期給付
依勞工保險局之常見問答,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之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基法專欄】北市勞動局公布2月裁罰結果,亞尼克遭罰60萬元最高
臺北市勞動局公布113年2月份違反勞基法裁罰結果,共有3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245萬元,其中亞尼克遭罰60萬元為最高!勞動局指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勞基法專欄】若因地震遲到 勞動部:不可視為遲到、曠職
今日上午發生全台有感大地震,各縣市傳出部分災情。勞動部表示,若勞工因地震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不可視為遲到、曠職論處;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地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專欄】資遣員工只「預告」沒「通報」小心受罰
所謂「資遣通報」,其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是讓政府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哪些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因此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基法專欄】2個月上班6天照領每月5萬薪水
這則新聞案例很明顯就是該員工過度行使請假權利。一般公司遇到員工依需求請假都予以尊重,但有時又怕遇到薪水小偷請好請滿,究竟公司如何應對會比較適當呢?
【勞基法專欄】勞工發生職災,大小包商須負連帶責任
台東陳姓工程行員工4年前受派前往台東醫院,進行送風機保養維修工作,不慎從高處墜地,導致缺氧性腦病變,他控訴工程行未提供安全合格的合梯使用,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大、小承包商連帶給付500萬4868元。
【勞基法專欄】創盛號面臨歇業及大量解僱
這個過年對於『創盛號』而言很不好過,對外說法是虧損嚴重無法繼續經營必須吹熄燈號,如報導所提,接下來準備走到勞工申請工資墊償,而公司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解法),限期未改善的話負責人可以被限制出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