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一口氣請21天特休遭拒!主管規定「每月平均休」合理嗎?

  • 2025-03-09
  • 小賀老師

東森新聞/他一口氣請21天特休! 主管怒規定「要每個月平均休」引熱議

「該名網友是在臉書社團「匿名3公社」發文抱怨自己公司的特休制度。表示自己準備在3月會請21天特休假,主管對此很生氣,怪他為什麼之前都不請特休假,而要累積這麼多天,一次請假21天。主管還表示,3月份起,每個月都要強制他請特休假,要求他平時就要平均消化掉特休,不要累積到太多天一次請,導致公司會有某段時期人力短缺或增加代理人工作量。」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Logan Ingalls)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結論:公司不得片面強制員工在特定期日或週期安排特休,但得在不影響員工安排特休的前提下,於經員工同意之工作規則中規範排休需於事前提出(例如:申請1天特休須於1天前提出、申請2~3天特休須於1周前提出...)

1.員工只要取得特別休假的權利,如何排定「原則上」由員工決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雇主若基於人力調度安排,在勞工仍得選擇特別休假行使期日之前提下,於工作規則規範勞工須於事前提出申請排定特別休假,於法並無不可。(新北勞檢字第1073566450號函)

3.特別休假是由勞工「排定」為原則,惟仍應依據公司請假規定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易言之,勞工雖有特別休假之排定權,仍須依據公司請假程序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兩者並不衝突。(台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107年6月27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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