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下班狂LINE交辦公事?法院打臉慣老闆的三大重點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下班後還要隨時回覆老闆的LINE訊息,到底算不算加班?台北地方法院近期針對一起勞資糾紛做出判決,一名女會計因不滿下班後頻頻遭高層「遠端遙控」卻領不到加班費,憤而蒐證提告。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內部的禁報加班條款無效,判決涉案的家族企業須連帶賠償加班費與勞退金。(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台北地院這則民事判決,直接點出資方常見規避加班費的方式。以下小賀老師整理法官認定加班的三大重點:
一、下班LINE交辦工作,法官認定這叫「默示延長工時」
不要以為老闆沒親口說「留下來加班」就不算。法官在審理時,會直接檢視勞工提供的 LINE 對話截圖,確認雇主是否在下班後繼續「遠端指派」工作。 只要交辦的工作在客觀上超過了正常工時能完成的範圍,導致勞工必須在下班後繼續處理,即使雇主沒有明示要求加班,在法律上仍會被認定為「默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二、員工守則的「禁報加班霸王條款」無效
有些公司會把「留下來處理事務不算加班」寫進員工守則裡。然而法官認定,片面剝奪勞工加班費請求權的守則條款違反法令,無效。
三、拿「超時津貼」當擋箭牌,反而拉高加班費基數
很多雇主在被提告後,會辯稱:「我每個月都有給一筆『超時津貼』,這就是加班費了。」但法官在這起判決中,以三大原因認定這筆錢根本不屬於加班費:
1.雙方無約定:勞資雙方從未明確約定這筆津貼就是加班費。
2.缺乏給付透明性:計算方式、對應的加班時數完全不明,有脫法行為之嫌。
3.無相當因果關係:勞工每個月都有加班,但超時津貼卻時有時無、金額不定;甚至在勞工確實有加班的月份,公司竟連一毛超時津貼都沒發。
既然不屬於加班費,那這筆錢是什麼?法官認定它屬於「經常性給與之工資」。因此,公司非但不能用這筆錢來抵扣加班費,該津貼還必須併入平日工資,重新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反而讓公司應補付的加班費基數變得更高。
最後,小賀老師提醒大家,加班時數舉證責任,會依出勤紀錄「內」與「外」而不同:
出勤紀錄時間「內」:出勤紀錄上的簽退、打卡紀錄,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原則,推定這段時間是員工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此時舉證責任在雇主,雇主必須拿出反證證明員工當時沒在工作,否則就必須給加班費。
出勤紀錄時間「外」:如果員工主張實際工作結束時間晚於出勤紀錄上的簽退時間(例如在外面跑客戶或在家用 LINE 回覆工作),此時就不適用工時推定,勞工必須自行擔負舉證責任,證明這段時間確實是基於「工作上之需要」加班,才能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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