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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內線交易「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該如何計算?
2021.05.19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日宣示裁定,認為: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二、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大法庭】郭中雄竊盜聲請再審案
2021.04.21訊息更新:今日大法庭宣示裁定,認為受判決人就連續犯罪之「部分犯罪事實」,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夠認定無法證明該部分犯罪的話,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大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法院該拿審理中的被告怎麼辦?
2021.3.24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示裁定採丙說,法院得依個案職權做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或為不受理判決,理由係「為求彈性適用,於程序經濟及被告利益間取得平衡,並參酌毒品條例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立法目的,暨擴大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者附條件緩起訴之範圍,使其能視個案具體情節給予適當多元處遇之修法精神,法院自得斟酌個案情形,擇一適用」。
【大法庭】提供人頭帳戶成立洗錢罪嗎?
2020.12.16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日宣示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該帳戶會作為洗錢之工具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其金融帳戶,則會構成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大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言詞辯論
2020.11.18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宣示裁定,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大法庭】大法庭|強制工作案言詞辯論
繼行政大法庭之後,刑事大法庭也即將產生第一件裁定了!刑事大法庭針對詐騙集團車手應否強制工作一案,進行了第一次公開言詞辯論程序,列席的四位鑑定人分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