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言詞辯論

  • 2020-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2020.11.18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宣示裁定,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於今(2020)年7月上路,不過也由於實務見解在修法前後出現歧異,檢察官也希望透過這次大法庭(2020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統一法律見解,讓案件的處理能有所依歸。這次也找了兩位鑑定人,分別是聯合醫院精神科的林式穀醫師與中央警察大學的許福生教授一同參與,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次討論了些什麼吧!

檢察官:實務見解有所歧異

首先檢方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的適用情形提出了幾種實務上的見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0條第3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編註: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甲說:最高法院從前的見解(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後,若在三年內「二犯」依法應直接起訴,並無疑問。但如果在這之後再出現「三犯」時,不論「三犯」距離「二犯」執行完畢之日期有無超過三年,一律直接起訴判刑。這是一種認為「既然短時間再犯,可見勒戒等程序對你無用」所以乾脆直接判刑的思維。

乙說:不過今年最高法院見解變更(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認為每一次犯第10條之罪者,都應該視其「最後一次」因犯該罪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的時間有無超過3年進行判斷,否則將違背法定程序。

丙說:而這次裁定送大法庭的刑事第7庭則認為有第三種見解,基本上如同乙說,但認為3年的期間應該要從「犯罪的時間」起算,而不是從「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才開始起算。

正因為過去實務見解都以甲說為依歸並據此執行多年,但今年出現不同見解始下級檢察署、法院無所適從。而最高檢察署的意見則是認為乙說較符合文義解釋、也較為妥適。

專家學者:毒癮像糖尿病一樣是慢性病

不過兩位專家學者倒是認為,不論是現行法的3年或是舊法的5年後再犯其實沒有太多意義,因為毒癮並不太可能說戒就戒,就算在接受強制戒治之後回歸原本的生活「會不再吸才奇怪」,實際上讓成癮者能逐步減少使用量,就已經算是成功的戒癮治療了。

許福生教授認為,雖然依台灣現狀要將施用毒品除罪化的可能性並不高,但政策思維也應該改變,因為毒癮其實也是成癮症的一種,比起處罰治療才是治本的方法。

林式穀醫師也提到毒癮跟菸品、咖啡一樣會影響大腦的感官進而造成物質成癮,都算是疾病的一種。並且以糖尿病舉例,提到毒癮跟糖尿病其實都是「慢性且具復發性的疾病」,如果強制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他當下症狀當然會減輕,但是一但他離開被控制的環境,很容易又會復發。有如將毒品成癮者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一但離開勒戒的環境、回到他原有的生活方式就很容易故態復萌。

兩位專家都認同,使用有條件的緩起訴配合戒癮治療效果會遠大於強制治療,因為戒癮治療是屬於矯正機構外的療程,接受治療的過程仍然可以接觸外界社會、使其持續跟社會接軌,而且透過逐漸改變原有的生活模式才是讓患者減少毒品施用率、治療成癮症狀的最好辦法。

辯護人也補充,經科學資料顯示毒癮與氣喘、高血壓的復發機率相當,所以施用毒品應該被視為患者或是「病患性犯人」,畢竟他們的行為只有影響到自己的身體,不應被施以刑法。

審判長吳燦也對各方看法深表認同,同意法律見解應該要與時俱進,不過最後究竟會採用何種見解,就待日後宣示裁定時揭曉了,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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