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法院該拿審理中的被告怎麼辦?

  • 2021-03-08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21.3.24案件更新: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示裁定採丙說,法院得依個案職權做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或為不受理判決,理由係「為求彈性適用,於程序經濟及被告利益間取得平衡,並參酌毒品條例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立法目的,暨擴大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者附條件緩起訴之範圍,使其能視個案具體情節給予適當多元處遇之修法精神,法院自得斟酌個案情形,擇一適用」。

時間:110年3月3日  
地點:最高法院大法庭 審判長:吳燦法官
成員:梁宏哲法官、林勤純法官、李英勇法官、
許錦印法官、徐昌錦法官、段景榕法官、
李錦樑法官、謝敬恒法官、宋松璟法官
  檢察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1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上路後,在實務操作上產生見解歧異,大法庭也在10911月時做出決議,認為只要吸毒者在距離「最後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逾3年後再犯」,應該要再給予戒癮的機會而非直接起訴判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

但是決議卻沒說「審理中」的案子該怎麼判,導致有的法官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的卻則做出不受理判決,由檢察官決定聲請觀察勒戒或命戒癮治療。為統一法院做法,於是大法庭又再度進行言詞辯論(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來看看這次檢辯雙方的看法吧!

針對目前審理中案件,分有三種見解:
甲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1規定,其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即是指法院應依職權做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
乙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丙說:應依個案認定,權衡採甲說或乙說。

檢:不該另外創設規則

檢察官認為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應該要採取甲說,因為當初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1條就是確立了處理修法過渡時期的處理準則,這次既然也是因為修法而產生的問題,就不該另外創設規則。

而且檢察官認為如果採乙說方式,法院在為不受理判決後,檢察官也只能再聲請觀察、勒戒,那為什麼法院不自己就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呢?完全就是多此一舉。

檢方也很不滿乙說要以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判決的理由,檢察官認為當初就是依法、合法起訴,怎麼會因為法律變更就讓當初的起訴變成「不合法」。因應法律的變更,法院應該要自行審酌做出無罪、免訴或免刑的判決,怎麼可以說檢方「上訴不合法」而為不受理判決?

辯:權益的保障更為重要

辯護人則認為採取乙說更為恰當,因為現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是朝向「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的方向進行,希望可以達到「除刑不除罪」的目標,保障毒品成癮者的權益。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後,交由負責且熟悉執行面的檢察官負責裁量可能更為適當,而且比起讓法官逕自裁定觀察勒戒,將裁量權交由檢察官才可以靈活運用機構內、外的多元處遇方式。如果讓法官依職權為強制治療之裁定,反而導致更熟稔毒品案件的檢察官裁量空間遭架空,被告也失去詢問相關機構意見後,進行「戒癮治療」的機會,使醫生的專業判斷無法發揮。

最後檢察官不禁再度發聲,認為大法庭應該是負責解決問題,而不是再度製造問題,上次大法庭留下許多未解的問題導致這次還要為此再開一庭,非常的沒有效率,現在甚至有很多法院就卡在那邊等大法庭的裁定,不敢擅自對被告為任何處置。審判長吳燦表示這是制度導致的問題,因為大法庭只能針對爭點作出裁定,這一部分未來會進行更詳盡的討論。

庭末審判長諭知,本案將於324日宣示裁定,法操也會為大家報告最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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