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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要買不起120元壽司的人捐5千元,檢察官想逼死誰
日前有一則新聞報導,擔任清潔工的54歲婦人,因罹癌丈夫說想吃干貝,家中經濟拮据的她,因身上只剩數千元,擔心繳不出明天房租,竟跑到台北車站地下街,偷了一盒北海道干貝壽司,被店員發現報警;庭訊時,婦人聲淚俱下坦承偷竊,並歸還120元便當費;店家則表示若婦人捐款1萬元給公益團體,就不再追究,婦人則因手頭拮据,無法捐款。台北地檢署將婦人緩起訴1年,須捐國庫5000元。
【大小謬誤】副哨睡覺,正哨夠認真就好嗎?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23歲現役軍人因在擔任副哨時睡覺,被移送地檢署偵辦。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雖然該名軍人確實在站哨時睡覺,但從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來看,當時擔任「正哨」的人執勤認真,遇到車輛進出也有確實盤查,因此未達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要件,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大小謬誤】測謊鑑定真的沒那麼神!
阿偉與小鈴(大秉之妻)遭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3 年5 月10日12時40分至14時許,在新北市某溫泉MOTEL 內,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阿偉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小鈴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惟被告阿偉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他進行測謊鑑定,經以「熟悉測試法」(The Acquaintance Te-st)檢測,其生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再以「區域比對法」(Bi-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
【大小謬誤】居無定所?檢察官未經詳實查明,就違法逕行拘提!
在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被告被訴強盜等罪嫌案件中,該案被告稱其居住於臺南市建業街37巷12號30多年,戶籍從未遷移,在國內有一定之住居所。惟檢察官卻未查證,於88年2月8日,以辦案進行單交辦逕行拘提該被告之理由為:「長期滯留國外,且國內無一定住居所應逕行拘提」。
【大小謬誤】忘了刑法ABC?檢察官應對被告有利不利都一併注意!
案例事實 新竹縣鳳山溪鳳岡大橋以上之水域,經新竹縣政府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公告嚴禁使用流刺網、八卦網等漁具採捕水產動物。惟被告阿金於104年3月22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上揭水域範圍內,以流刺漁網採捕水產動物,嗣於同日下午2 時46分許為警當場查獲。
【大小謬誤】交付帳戶就是詐騙同夥?要打臉幾次,檢察官才學得乖?
案例事實 小江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晚間某時許,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合庫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在新竹市火車站附近之通訊行,提供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阿弘」助理之成年男子。嗣詐騙集團所屬之人,取得小江上述帳戶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詐騙被害人小葉等人,致被害人小葉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不等之金額至被告小江上述帳戶內。嗣因被害人被害人小葉等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大小謬誤】檢察官神邏輯!?一人違法重建,全部共有人都違法?
案例事實 阿寶自民國101 年2 、3 月間某日起,未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在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上,搭建高度約1.1 公尺、面積約520 平方公尺、RC、模板構造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101 年5 月7 日依法稽查,查知上情後,於同年7 月13日派員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完畢。
【大小謬誤】不用查明事實,只靠推論就能起訴的檢察官
許小隆的爸爸因贈與取得了雲林縣某塊地,許父過世後,許小隆繼承了此地,並在上面設立了爸爸的墳墓、種了果樹。不久後,許家的大雄也在這塊土地上,為哥哥設立墳墓。後來經過法院拍賣程序,阿明買到了這塊地,認為許小隆跟許大雄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竊佔罪,對兩人提告。
【大小謬誤】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案例事實 小陳申辦了一個電子信箱,供大陸地區某位年藉不詳的小劉使用。小劉在某個網站上販售智慧型手機竊聽軟體,留下的聯絡信箱就是小陳申辦的那個電子信箱。
【大小謬誤】合約沒看清楚就賣掉機車,檢察官竟起訴侵占罪
阿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A資融公司( 下稱A公司)之特約廠商B公司購買重型機車1 輛並持有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萬5千元,按月分15期清償。阿泰持有該車之後,在還未繳納完所有買賣價金前,將該車轉賣給阿凱,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未再繼續繳交每期應繳金額。
【大小謬誤】好心被雷親!好心幫填表格卻觸犯偽造文書罪?
小雅在機場運務處擔任運務員,一向工作認真。 有一天,導遊阿傑帶著旅行團抵達機場,卻找不到自己的行李,到櫃檯請小雅協助,又因為旅行團的行程已經延誤急著離開,小雅只好幫阿傑填寫行李異常申告表,並直接簽上阿傑的名字,交給航空公司去幫阿傑找行李。
【大小謬誤】不起訴就算了還冷言冷語質疑當事人,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美髮師小美向警察局報案,指述自己因急需用錢,向熟識的阿一借款。雙方相約某日晚上11點左右,在阿一任職的醫院的某個辦公室把借款交給小美。兩人到了約定的時間地點,阿一將辦公室的玻璃外門及門簾拉上,而且沒有打開燈光,他要求小美先幫他按摩肩頸,卻趁小美幫他按摩的時候,突然觸摸小美的下體隱私處2次,小美驚嚇之餘,趁著有人打電話給她,出去接電話離開現場。
【大小謬誤】沒有「強暴」也沒有「脅迫」的電話騷擾,也被緩起訴強制罪?
小青跟她的先生小陳因為一些不愉快的事離婚了。小青的好友小玲為了替小青打抱不平,就在半夜凌晨時段,多次不定時地打電話到小陳的手機,只要小陳一接聽,小玲就馬上掛斷。就這樣持續了一、兩個月,小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大小謬誤】什麼是「主觀惡意」?檢察官自己修法了嗎?
小蔡在新北市汐止區擔任某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104年6月,他在電梯公告欄張貼將拆掉社區擋土牆的決議,卻遭到社區住戶小賴在公告上塗鴉「未經區權人同意」等語。
【大小謬誤】籌到保證金,卻因公文往來讓被告多被關8天
據《蘋果日報》報導,戲智科技董事長徐三泰因涉嫌詐騙700萬美金(約台幣2.3億元)案,本月6日凌晨在松山機場被拘提到案後,原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可用300萬元交保,因無法在期限內籌出保證金,7日凌晨2點被檢察官以有逃亡之虞,向臺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徐家雖在當天一早銀行開門後,上午9點就籌足了300萬元,但因院檢公文往返等原因,直到14日才獲法院裁定交保。徐三泰就因為晚了7小時籌到錢,被多押了8天。
【大小謬誤】用暴力行為阻止他人拍照檢舉,竟不用被起訴?!
小朱走在路上,看到路上有違規併排停車,就將違規的車子拍攝照片,打算向警方檢舉違規。這時車主小柯看到小朱在拍照,上前阻撓、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不讓他離去。小朱掙脫後離開報警,告車主小柯妨害自由。
【大小謬誤】謊報在總統府放炸彈,會危害公眾安全嗎?
小朱在民國102年4月某日與哥哥大朱吵架後,因為心生不滿,憤而以住家電話打到緊急報案電話110,恫稱:「我在總統府放爆裂物」、「總統府爆裂物是我放的」等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接獲報案電話後,立刻通報相關機關加強總統府、官邸、寓所的安全維護,警方循線查知小朱謊報放置爆裂物,經檢察官認定成立恐嚇公眾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分。
【大小謬誤】罰重的就對了?不合邏輯的司法實務現象
民國103年,小楊因為有資金週轉的需求,就持有客戶所支付的支票向小李換取現金,小李收取小楊所給的客戶支票後,扣除票面金額的百分之五,將現金交給小楊周轉使用。
【大小謬誤】【監督司法】連監視器畫面都沒看也能結案起訴?
新聞報導,高市岡山警分局去年10月在轄區查獲小王報失竊的貨車,警方清查車內跡證,發現留有疑似嫌犯的菸蒂,經追查,DNA屬於住在附近的小陳所有。檢察官庭訊時,小陳矢口否認,辯稱是朋友開貨車送他回家後,將車停在他家附近並留給他日後駕駛,他並不知道貨車的來源為何。檢察官從小陳的供詞等證據,認為小陳收受贓物,因而依贓物罪起訴。
【大小謬誤】一年三次竟算一次?檢察官一次這麼久?!
小陳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妮妮,也知道妮妮未成年,兩人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在台北市某公園的廁所發生三次性行為。妮妮母親發現這件事後報警,並提告小陳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時間緊密、地點同一」,且為同一個合意性交之犯意所為,視小陳與妮妮合意性交的行為為一罪,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小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