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一年三次竟算一次?檢察官一次這麼久?!

【檢察官謬誤】一罪一罰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檢察官竟將三次合意性交視為一次
案例事實
小陳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妮妮,也知道妮妮未成年,兩人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在台北市某公園的廁所發生三次性行為。妮妮母親發現這件事後報警,並提告小陳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時間緊密、地點同一」,且為同一個合意性交之犯意所為,視小陳與妮妮合意性交的行為為一罪,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小陳。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對於小陳與妮妮兩人的合意性交次數的認定有嚴重錯誤,本案兩人的三次合意性交分別在同一年的3月、4月和7月,明顯都相隔一段時間,以《刑法》一罪一罰的基本原則判斷,檢察官應以「三次」計算二人的合意性交次數。
罪數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是以各個犯罪的構成條件為標準。然而,本案檢察官卻認為三次合意性交時間緊密、且在同一地點發生,就將三次視為一次,但所謂「時間緊密」明顯是檢察官個人的看法,檢察官可能是想要減輕小陳的刑責所以才將罪數合併計算,但一般情形之下,一般人並不會將一年發生性關係三次視為一次,被害人更不會將三次妨害性自主的行為視為一次,因此檢察官的合併計算實質上是侵害了被害者的法益。在不同時間,發生三次性行為,還是應該論三次罪。檢察官身為國家法律的守護者,如果對罪數的概念認定不清楚,連最基本的錯誤也會犯,那人民要如何相信檢察官對犯罪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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