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要買不起120元壽司的人捐5千元,檢察官想逼死誰

  • 2016-06-1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kimishowota)

文/法操司想傳媒

案例事實
 
日前有一則新聞報導,擔任清潔工的54歲婦人,因罹癌丈夫說想吃干貝,家中經濟拮据的她,因身上只剩數千元,擔心繳不出明天房租,竟跑到台北車站地下街,偷了一盒北海道干貝壽司,被店員發現報警;庭訊時,婦人聲淚俱下坦承偷竊,並歸還120元便當費;店家則表示若婦人捐款1萬元給公益團體,就不再追究,婦人則因手頭拮据,無法捐款。台北地檢署將婦人緩起訴1年,須捐國庫5000元。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也轉貼了該則新聞報導,並認為,「對檢察官個人而言,5000元不算多,但是對作為國家公務員的檢察官而言,5000元實在太沈重。收了這5000元的國家,就只是新自由主義的邪惡團體而已。檢察官念太多主觀主義的東西,只懂規範論的結論,毫不熟悉結果反價值或絕對輕微類型的阻卻違法」,針對店家希望婦人捐款一事,教授則表示「竊盜是公訴罪,與店家決定是否再追究一事,無多大關係。況且,哪個公益團體敢接受這個一萬元的捐款?會被人質疑到底這個團體是在做公益還是迫害」。
 
案例評論
 
根據新聞報導,先不論本案店家是什麼樣的心態(居然要一個沒錢花120元吃壽司的人捐10000元),就法律層面來看,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不論店家提不提告,都沒有任何影響,檢察官還是一樣要依職權偵辦。

然而,根據報導,婦人在事後也歸還了120元,衡量婦人所犯情節,以及店家實際上也沒有受到太大損失,檢察官應落實微罪不舉,以職權不起訴才是。
 
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也就是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因為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以不起訴較為適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

然而,檢察官卻對婦人緩起訴處分一年,還要捐5000元給國庫,豈不是對婦人的狀況雪上加霜嗎?或許,檢察官有他的理由,但正如法操一直以來指出的問題點:「檢察書類不公開」,我們也無法知道檢察官究竟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
 
另外,李茂生教授在臉書PO文提到竊盜罪是公訴罪,其實這是一般約定俗成的說法,如果要更準確一些來說的話,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就是不論被害人有沒有要提告,檢警都必須偵辦。與非告訴乃論罪相對的是告訴乃論罪,一定要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提起告訴,檢警才能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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