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測謊鑑定真的沒那麼神!
【檢察官謬誤】不具專業可靠性測試之問題與方法,檢察官不得以該測謊結果,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阿偉與小鈴(大秉之妻)遭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3 年5 月10日12時40分至14時許,在新北市某溫泉MOTEL 內,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阿偉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小鈴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惟被告阿偉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他進行測謊鑑定,經以「熟悉測試法」(The Acquaintance Te-st)檢測,其生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再以「區域比對法」(Bi-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 )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
被告阿偉對問題一:「你有無與小鈴發生性行為?」答:沒有;對問題二:「你有無與小鈴在汽車旅館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也答:沒有,但均呈不實反應。
惟上開測謊鑑定對被告阿偉所施測之問題,並未特定發生時間,縱使被告阿偉對前揭問題的回答,呈現不實反應,是否就能以此推論被告二人確曾於公訴意旨所載時間、地點發生性交行為一事,尚非無疑。
且,被告小鈴於偵查中,亦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其進行測謊鑑定,然其經測試未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無法鑑判是否說謊。因此,雖被起訴,但最終法院也認為,難以憑被告阿偉的測謊鑑定結果,而遽認被告2人確曾於上揭時、地發生性交行為。
測謊真的沒那麼神,《法操》已多次為文撰述,縱使欲承認測謊結果、做為證據者,亦須經嚴格證據程序。從本案更可知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倘不具專業可靠性,法官與檢察官就不得以該測謊結果,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