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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以他人身分訂購車票也涉及偽造文書罪?

  • 2015-12-2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蔡在家中上網用已過世父親的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分別訂購9月17日車次203號、9月17日車次208號、9月24車次181號的火車票各1張,雖然事後取消車票,但是台灣鐵路管理局對小蔡提出《刑法》第216、210、220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檢察官經過偵查後,對小蔡作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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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一時氣憤就不算恐嚇?檢察官豈不替人脫罪?

  • 2015-12-16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潘與小李兩人分別騎乘機車及自用小客車,行駛到汐止某路段時發生擦撞,小李要求小潘前往警察局,小潘拒絕,並以「操你媽的鄉下人」、「王八蛋」、「幹你娘」等語辱罵小李,小潘又因為不滿小李擋在前方,向小李以「我要下車打人」等語恫嚇,小李因而提告小潘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最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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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草草結案 恣意認定給予不起訴

  • 2015-12-14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陳在臉書上成立文物同好社團,將好友小李個人收藏的西藏小型護身符照片刊登在社團網頁上,並在貼文上寫著「分享基隆李兄的珍藏護身符」。 但依藏傳佛教的戒律,教徒不能公開護身符,即使是照片也不行。所以針對小陳的貼文,網友小林在社團裡留言攻擊「基隆李兄」是「失信、不守誓言的人」,過三日後又留言謊稱「基隆李兄」已用8萬元將護身符售出。所以實際上持有護身符的小李告小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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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狗名也要馬賽克?檢察官濫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 2015-12-09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陳飼養一隻中型寵物狗,外出時因為沒有使用牽繩牽住牠,放任牠自行穿越馬路時,寵物狗不巧撞到騎機車經過的小余,導致小余緊急煞車不及,機車失控,連人帶車衝向對向車道上,遭對向車道大貨車因煞車不及而輾過,小余送醫後因傷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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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單純民事糾紛卻演變成刑事起訴 檢察官在拚業績嗎?

  • 2015-12-08
  • 法操司想傳媒

阿瑞與阿萍為同居男女朋友,阿瑞於民國101 年4 月向阿萍借用普通重型機車代步,兩人同 年6 月間分手後,阿萍即要求阿瑞歸還機車,阿瑞雖表示會盡快處理。但經阿萍多次催討,阿瑞卻相應不理,後阿萍報警處理,阿瑞才告知機車損壞而無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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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爭取自己權益不行嗎?單純消費糾紛竟被起訴強制罪

  • 2015-12-04
  • 法操司想傳媒

臺北公館知名麻辣火鍋店推出消費集點活動,集到一定的點數可兌換店家優惠,民眾小蔡在雖然未至該火鍋店消費,但他向有消費之客人索取點數卡後、希望持卡兌換優惠,店家表示點數卡不可轉贈給未消費之客人,兩方發生糾紛,小蔡還報警請警員到場處理,火鍋店店長要求小蔡離開火鍋店,但小蔡仍不願意離開而滯留在店內,於是店長當場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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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救護車來了還不能走?未等到警方到場就被起訴肇事逃逸

  • 2015-12-0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陳深夜駕駛大客車行駛在雙向雙線車道上,因感到疲累而朝西停車於路邊,無視停車處燈光昏暗、路邊停車寬度不足,就停車熄火,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並跨越車道線而佔用「一般車道」至少約40公分,即在車上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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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起訴標準不一致!因人而異的幫助詐欺罪

  • 2015-11-30
  • 法操司想傳媒

小張在民國103年8月,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提供給自稱是林先生的詐騙集團使用,使得小陳遭到林先生所屬的詐騙集團欺騙、將款項匯入小張提供的帳戶裡頭。 小陳發現自己被騙後報警處理,警察循線查獲小張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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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不當起訴 連不小心都被當成故意

  • 2015-11-20
  • 法操司想傳媒

某天小李在台北市南港區附近與客運司機小鄭發生口角爭執,小李緊抓著小鄭大客車駕駛座上左側車外的窗簾鐵桿、不讓他開車離去,致使鐵桿彎曲而不堪使用,導致該客運公司的財產損害,因此該客運公司向警察報案,認為小李涉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向小李起訴《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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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不起訴,書狀就可以亂寫嗎?

  • 2015-11-18
  • 法操司想傳媒

案例事實 在一份不起訴書中,檢察官的敘述如下: 某天大周在客廳焚香祭拜神明,兒子小周卻從後面用「涼被」蓋住他的頭,小周媽媽看到兒子的行為,立刻大喊救命。但小周卻說「你們倆老沒用,我要殺掉你們」,以此恫嚇爸媽,讓大周憤而提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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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檢察官太主觀!連手機買賣都成贓物交易

  • 2015-11-13
  • 新北谷律師

專門在網路上買賣行動電話的小周,某日向某通訊行員工阿威,以17000 元收購市價22500 元之某款行動電話,再將行動電話賣出。 該通訊行某日在盤點庫存時,發現該行動電話失竊,警方循線追查發現阿威偷走手機後賣給小周。但小周辯稱,他並不知道阿威賣給他的手機是贓物,是因為阿威當時說該手機是通訊行的員工福利機,他才會購買,而且他收購的價格高於一般同規格商品的經銷價。如果他早知道是贓物的話,就不會用這麼高的價錢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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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事後還聯繫詐欺主謀就不算詐欺?檢察官有問題!

  • 2015-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接到自稱是朋友呂先生的電話,要向他借款10萬元,小林不疑有他,就匯了10萬元到呂先生所指定的帳戶去,之後小林才發現是詐騙集團冒用朋友的名義,驚覺被詐騙,於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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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放任錯誤款項不必歸還! 檢察官誤用法律概念

  • 2015-11-0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許某次在銀行臨櫃匯款時不小心寫錯友人小高的銀行帳號,而使得原本應該要匯款給小高的五萬元,匯到小嚴的帳戶,小許發現自己寫錯帳號後,就請銀行人員通知小嚴,請小嚴把他匯錯的金額五萬元歸還,但小嚴不願意,於是小許就報警處理。 但檢察官卻認定小許的金錢所有權「因混同而消失」,也就是小許匯錯的錢跟小嚴原本帳戶裡的錢混在一起,因此小許的錢就是小嚴的錢,因而不起訴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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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撿到悠遊卡還拿來刷不算侵占?金額小就沒關係嗎?

  • 2015-11-03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邱在台北捷運站撿到薛薛的悠遊卡,不僅未送還給站務人員、還拿來搭公車、捷運,以及到全家便利商店買東西,三個月期間總共侵占薛薛225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小邱是初犯,且侵占的金額僅225元,所以依據《刑法》第57條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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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被告明明先後犯下兩罪,檢察官卻只起訴一個罪名?

  • 2015-10-30
  • 法操司想傳媒

小琦和美美騎機車行經汐止,因為不熟悉街道,而誤入無尾巷,正要往回折返時,遇到家住此巷的阿龍。阿龍把長條木塊擺放在無尾巷的馬路上,並手持長木棍敲擊地面,攔截小琦和美美的去路,更揚言要傷害她們的身體安全。阿龍還以雙手環抱美美,對美美上下其手長達一分鐘以上,且企圖要強拉美美進入阿龍家猥褻。此時小琦乘機騎車繞過路面上長條木塊,被阿龍發現要去抓小琦時,美美趕緊跳上小琦的機車離開。兩人隨即到警察局報案,檢察官對阿龍的上述行為起訴《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檢察官認為阿龍是一個行為成立兩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需選擇最重的一項處罰之,合併以較重的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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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影片】慘遇求職陷阱,還被起訴幫助詐欺?!

  • 2015-10-27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2年關於詐欺幫助犯的案件有1,529件,判決有罪率將近98%,僅有34件獲判無罪。 但是,這些人,也許從一開始,根本就不該被起訴。詐騙集團常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義,詐取受害人金融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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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看外表就知未成年?檢察官何不去擺攤看面相!

  • 2015-10-27
  • 法操司想傳媒

小吳逛夜市認識了小愛,得知小愛離家出走,於是邀小愛到家中住,兩人在燈光美、氣氛佳的狀況之下,情不自禁發生性關係。後來小愛被警察查到是未成年離家出走的少女,警方便通知小愛的父母到警局,小愛父母得知她與小吳發生過性關係後,就向警察提告小吳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檢察官認為,小吳從小愛的外表上可知小愛應該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還與她發生性關係,符合《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處罰規定,所以檢察官以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小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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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檢察官開庭不認真 收到不利判決就翻桌

  • 2015-10-21
  • 新北谷律師

小陳與小周為同事,因小周上班時提及女兒葉子因國中畢業旅行需要行李箱,小陳便允諾出借行李箱給葉子使用,小陳親自將行李箱帶到B小周家巷口交給葉子 ,兩人因而相識並進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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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影片】檢察官是佛地魔?!竟意圖殘害那個活下來的女孩

  • 2015-10-20
  • 法操司想傳媒

關於死亡車禍,即使肇事責任在死者身上,因為死者為大,幸運活下來的人都會被依過失致死偵辦,而檢察官也常有起訴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在林小姐的案例上,這個起訴的處分更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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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寫不出具體上訴理由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在哪裡?

  • 2015-10-16
  • 臺北陳律師

嘉義有一男子因不滿堂姑積欠他250萬元賭債,不僅叔公、嬸婆不願代為催討,還反唇相譏,男子不滿之下,帶著兩箱鞭炮到叔公住處,將其中一箱鞭炮放到餐桌上點燃,炸壞一桌菜,火花還引燃旁邊的衣物、油漆桶,險釀大火。隨後,男子掄起球棒痛毆叔父、嬸婆,在門口引燃第二箱鞭炮後離去。叔父、嬸婆提告,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男子拘役70天,並得易科罰金,叔父認為判太輕,具狀聲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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