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以他人身分訂購車票也涉及偽造文書罪?
案例事實
小蔡在家中上網用已過世父親的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分別訂購9月17日車次203號、9月17日車次208號、9月24車次181號的火車票各1張,雖然事後取消車票,但是台灣鐵路管理局對小蔡提出《刑法》第216、210、220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檢察官經過偵查後,對小蔡作出緩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偽造」的意思是指原本沒有的卻變成有的,例如大花是台灣人,卻自己製作一張大陸籍的護照,就是偽造。而「變造」則是以原本就有的東西變成其他的,例如小明是大陸籍人士,而大花在小明的大陸護照上貼上自己的大頭照變成是自己的護照。
以此案而言,因為檢察官是對小蔡作出緩起訴處分,只要小蔡不再故意再犯,就不會坐牢,但是檢察官既然作出緩起訴處分,也代表檢察官是認為小蔡的行為是成立犯罪的。
但《刑法》偽造文書罪所要保護的,是文書的公信力以及確保有權製作文書之人的利益。本案小蔡利用已過世父親的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後,又依台灣鐵路管理局的規定取消所訂購火車票的行為,到底侵害了誰的權利?是文書公共信用還是保護製作名義人的利益呢?
若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行為會侵害他人權益,那麼應該在起訴書中論述清楚,不能只說「使公眾權益生有損害」就當作論述完成了。甚至,如果並未有任何人的權益受損害,檢察官又有必要使用刑法來處罰小蔡的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