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事後還聯繫詐欺主謀就不算詐欺?檢察官有問題!

  • 2015-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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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不起訴詐欺的理由僅憑推論、無實質證據

案例事實

小林接到自稱是朋友呂先生的電話,要向他借款10萬元,小林不疑有他,就匯了10萬元到呂先生所指定的帳戶去,之後小林才發現是詐騙集團冒用朋友的名義,驚覺被詐騙,於是報警處理。

本案檢察官追察小林的詐騙案時,發現假裝是小林友人呂先生所指定的帳戶,是小梁與其親友的帳戶。檢察官訊問小梁和男友阿賴後,認定阿賴及小梁不成立詐欺罪,予以不起訴。

檢察官訊問阿賴的內容如下:

阿賴和小梁是男女朋友,小梁因缺錢需要申請貸款,但因為工作性質因素讓她無法通過銀行貸款的資格審核。阿賴為了幫小梁,在看到網路的代辦貸款廣告時,就依照廣告上刊登的電話打過去、詢問如何申辦,對方有一位王先生告知可以幫忙偽造假的薪資所得資料,這樣小梁就可以貸到20萬,若兩人願意共同出借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則可提高貸款金額到60萬元。王先生最後留下0979-450-000及0979-500-000兩支門號,請阿賴後續再聯繫。

阿賴聽了王先生所言,不疑有他,便將小梁及其親友共三人的銀行帳戶連同提款卡及密碼,用宅急便寄到王先生所指定的地址,但後來兩支門號都一直聯絡不到王先生,阿賴只好叫小梁她們向銀行辦理帳戶掛失。且在小梁申請掛失的一年後,阿賴仍不死心,持續打王先生給他的電話號碼,希望能追究帳戶被騙的責任。

 

 

案例評論

檢察官不起訴小梁和阿賴詐欺罪的理由有二:

(一)檢察官認為阿賴交付給王先生小梁等三人的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後,卻在事發一年後還有通聯記錄,檢察官認為詐騙集團只會在詐騙前連絡,不會在事後有所聯繫。因此,檢察官依「詐騙行為後還有聯繫」認定阿賴與小梁沒有參與詐騙小林金錢的行為。

(二)王先生在網路上所留的電話號碼是被列為詐騙集團的電話,所以檢察官只因為阿賴所提供王先生的電話號碼,和網路上被列為詐騙名單的號碼一樣,就認為阿賴是被王先生所組的詐騙集團所欺騙、二人並不是詐騙同夥。

以上檢察官的認定方式過於輕率,阿賴提供被列入詐騙集團所使用的帳戶和密碼,並不等於阿賴就是受害人,這兩者之間沒有直接或間接可以證明阿賴就是受害人,而且在許多類似的案例中,檢察官都以提供帳戶或電話門號給他人的人應該可知道如此可能遭詐欺集團所用,所以都認為具有幫助詐欺故意,而以幫助詐欺罪起訴。但在本件中檢察官卻基於以上二點即認定阿賴與小梁無涉及帳號詐騙,實在不合理,也和過往許多相似案例的認定不同,本案檢察官亦未提出有力的論述,可說是偵辦過程過於敷衍了事,那麼民眾有可能遇到真詐騙卻求助無門,讓詐騙集團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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