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看外表就知未成年?檢察官何不去擺攤看面相!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以先入為主的推定,草率論述起訴理由,也沒有充分評價罪名成立要件
案例事實
小吳逛夜市認識了小愛,得知小愛離家出走,於是邀小愛到家中住,兩人在燈光美、氣氛佳的狀況之下,情不自禁發生性關係。後來小愛被警察查到是未成年離家出走的少女,警方便通知小愛的父母到警局,小愛父母得知她與小吳發生過性關係後,就向警察提告小吳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檢察官認為,小吳從小愛的外表上可知小愛應該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還與她發生性關係,符合《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處罰規定,所以檢察官以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小吳。
案例評論
《刑法》規定,只要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是合意的,也會構成犯罪。
本案檢察官以小愛的外表上仍顯稚氣,就直接推定小吳應該要知道小愛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並以這樣的論述起訴小吳,如此的推定未免過於草率,客觀上若沒有取得他人的身分證,要如何只依據外表,就可以準確判斷出這個人的實際年齡?
現在有些青少年過早接觸化妝品,裝扮也因為各種流行資訊取得容易而越趨成熟,已經很難像過往,可以單純從一個人的外表或言行,就可以判斷出這人的實際年齡了,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書理由中卻只論述因為小愛的外表稚氣,所以小吳主觀上就有認知到小愛是未滿16歲的人,而並沒有描述小吳在主觀上是如何認知到小愛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
本案檢察官對小吳的起訴論述理由過於簡略,很可能造成檢察官雖然有起訴小吳,但最後會被法院判決無罪的狀況,因為檢察官沒有足夠的理由及證據說服法官認定小吳在主觀上確實是有認知到小愛是未滿16歲的人,從而讓法官認定小吳是有罪的。
檢察官未經完整調查或詳盡論述就逕行起訴的行為,在實務上經常發生,但民眾卻常常容易因為判決最後是無罪的,而將矛頭指向恐龍法官。殊不知,檢察官在起訴時未善盡其職責,即使是起訴書書寫草率,都容易讓法官難以做出合適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