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投稿】檢察官太主觀!連手機買賣都成贓物交易

  • 2015-11-13
  • 新北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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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只因買方購買手機的價格低於市價,即認定被告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

 

案例事實

專門在網路上買賣行動電話的小周,某日向某通訊行員工阿威,以17000 元收購市價22500 元之某款行動電話,再將行動電話賣出。

該通訊行某日在盤點庫存時,發現該行動電話失竊,警方循線追查發現阿威偷走手機後賣給小周。但小周辯稱,他並不知道阿威賣給他的手機是贓物,是因為阿威當時說該手機是通訊行的員工福利機,他才會購買,而且他收購的價格高於一般同規格商品的經銷價。如果他早知道是贓物的話,就不會用這麼高的價錢收購。

對此,檢察官仍以《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起訴小周。檢察官認為,該行動電話既然來路不明,小周竟仍以顯然低於當時市價新臺幣22500 元的價格收購,具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

 

 

案例評論

《刑法》上故買贓物罪之贓物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即是「明知是贓物仍然購買」,間接故意則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知道有可能是贓物而仍然購買」。但是本案的被告小周,是否真是在主觀上基於「間接故意」購入行動電話,卻是有待商榷的。

於故買贓物案件中,縱使交易過程顯現行為人已有預見所購買物品可能為贓物,但若無從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確實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那麼該行為應屬不罰的過失行為。簡單來說,行為人必須有「就算是贓物也無所謂,我就是要買」的心態,才能認定行為人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

檢察官僅以本案所涉行動電話之市價為22500元,作為指摘小周收購的價格顯然低於市價之依據。然而,現今科技水準一日千里,各類3C製造商為求持續賺取利潤,無不持續推出新型機種以刺激消費,難以進一步確認22500元是廠商之「建議售價」、或是真實之「市場價格」。

況且從本案案發時,該等規格之商品已上市將近半年,市場稀有度已降低、小周的收購價格仍高於同規格商品經銷價等情形來看,難以認定小周向阿威收購的價格,有檢察官所說的「顯然低於市價」之情形。因此檢察官不應只靠這點理由就認定小周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而將小周加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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