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不當起訴 連不小心都被當成故意

【檢察官謬誤】本案為過失毀損,應為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某天小李在台北市南港區附近與客運司機小鄭發生口角爭執,小李緊抓著小鄭大客車駕駛座上左側車外的窗簾鐵桿、不讓他開車離去,致使鐵桿彎曲而不堪使用,導致該客運公司的財產損害,因此該客運公司向警察報案,認為小李涉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向小李起訴《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罪名。
案例評論
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成立要件是故意以「毀棄、損壞的方式」使得該物品的一部份或全部的功能喪失。
從本案事實來看,小李與小鄭因為發生口角衝突,小鄭不想再繼續跟小林吵架,所以想要開車離開,但小林覺得事情還沒有處理完畢,小鄭怎麼可以這樣離開、於是想要阻止小鄭開車,所以拉住小鄭車外的窗簾鐵桿、企圖阻止他開走,沒想到在拉扯之間,不小心將窗簾鐵弄彎曲了。
依照常情來看,小林並沒有符合故意要使窗簾鐵弄彎曲的故意,也就沒達到毀損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檢察官卻認為小林「故意」要將窗簾鐵桿弄壞,對他提起毀損罪起訴。本案檢察官的謬誤在於誤將「過失毀損」當成「故意毀損」,而《刑法》354條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小林原本不應該被起訴,卻無故被檢察官起訴。
像小林這樣因為口角而不小心弄壞他人東西的民眾,卻被檢察官以《刑法》起訴,之後可能被求以刑罰,這樣的檢察官對人民也太刻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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