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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身為檢察官,侵占與竊佔卻傻傻分不清楚?
小民與小美共同經營一間有機健康食品商店,並向小楊與大楊承租店面,約定一次給付三個月租金,並同意租金逐年調漲。沒想到,小民與小美在簽訂租賃契約後,只付了第一期三個月的租金,之後就拒絕付租金給小楊與大楊,屢次催繳租金也置之不理。因此,小楊與大楊於5個月後向律師求助,並向警察報案,要小民與小美趕快把店面還給他們。 經檢察官偵辦後,以侵占罪將小民與小美起訴。
【大小謬誤】闖教育部,緊急到讓警察藐視法律?
在民國104年7月23日深夜,反對高中課綱微調的學生及民眾,架長梯從教育部北側的合作社屋頂闖入教育部中庭後,衝進教育部長的辦公室,警察獲報後派出200名警力,共逮捕33名民眾,包含3名記者。因為是在犯罪現場逮捕,所以警方以現行犯處理,並且以束帶限制行動、全數帶到保安大隊偵訊,教育部本欲提告被逮捕的33人涉嫌犯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54條損毀公物罪。
【大小謬誤】重複起訴再撤回 檢察官何必多此一舉?
某日小劉夥同友人至台北市某處工地,向在工地工作的員工小二叫囂,問小二是不是某位大哥的人,不待小二回答,便和朋友們一起毆打小二,使小二頭部受到輕微腦震盪、左上的門牙斷裂等傷害。
【大小謬誤】偽造文書遭起訴詐欺 烏龍一場怎麼辦?
小呂同時為A、B兩間公司的負責人,且明知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需經勞動部許可,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原A公司與百貨公司已簽訂之合約,變造該合約內容,提出向勞動部及百貨公司行使變造私文書,違法且有責,亦無阻卻違法事由(編按1),符合《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罪。
【大小謬誤】竊佔土地20年,不是現在進行式?
甲乙丙三人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合資以新台幣485萬9,820元決標,取得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之土地一筆。卻沒想到在該筆土地上,已有一位阿丁耕作了20年,且是向原土地所有人取得之耕作權。
【大小謬誤】爭吵時的怒罵算不算恐嚇?檢察官認定標準不一
小金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案,告知警察,一位台北市動物之家員工小談,在小金因不滿動物之家員工的態度不佳、當場申訴時,小談竟基於恐嚇犯意,手指著小金恫嚇:「你今天回去以後,不要再給我寫有關動物之家的相關言論,如果被我看到,你就給我小心一點」,致使小金心生恐懼。
【大小謬誤】勇於認錯才是大丈夫!檢察官撤回起訴之案件屈指可數
小羅和阿范兩人,因假結婚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此外,小羅在與阿范假結婚期間,與另一位阿明生下兩名子女,三人皆知兩名子女的生父為阿明、不是阿范。
【大小謬誤】檢察官辦案有如考試猜題 若不幸猜錯怎麼辦?
民國103年11月24日凌晨時許,小許雙親於台北市士林區遭火燒傷致死,小許哥哥認為父親不可能自殺,因而提出多項疑點如「父親剛投保新保險,不相信父親會喝汽油自殺」、「弟弟與甘姓保險業務員互動過密」以及「於火災後弟弟有許多不合理行為」,認為弟弟小許有動機為保險金而殺害父親。
【大小謬誤】只要帳戶有錢就代表不可能詐欺?
民國100年8月中旬時,小楊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到「他她」交友網站,向一位賴姓民眾佯稱投資鑫辰運動網可獲得高額報酬。 而後小楊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前之某日起,與小龔、小林與小陳共組詐騙集團。 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8日由小陳數度前往許老闆所開設「漁品軒茶藝品」購買商品,並向許老闆表示其將由友人以匯款方式支付購物金額,不知情的許老闆不疑有他並將帳戶提供給小陳使用。
【大小謬誤】借款或幫助詐欺?檢察官自由心證
本案被告丁姓當事人,因急需用錢,但個人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貸款,便和網路上一位發出借款訊息的「許經理」聯絡,雙方並相約於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三點,在台北車站北三門交付自己名下所屬的永豐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與存摺、提款卡,且為避免受到詐騙,還使用帳戶內無存款的帳號作為借款帳戶。而後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丁姓當事人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大小謬誤】法院裁判書的被告姓名竟能寫錯?
吳國銘、李龍田及吳雅玲分別為鑫豐資訊有限公司、聚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掌管公司實際營運與銷售。 三人以兩間公司名義聘用趙黎琝、陳鈺庭、陳稚錞、張淑芳,化名成「劉佩珍」、「許懷德」、「黃秀蘭」、「賴慶益」、「薛翠琴」等人,作為公司業務員,這些人都知道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依法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大小謬誤】掉了提款卡卻被當成詐欺共犯
小楊因為郵局帳戶平常沒有在使用,所以將帳戶密碼貼在提款卡上,於民國103年8月6日帶著提款卡上班、打算去註銷該帳戶,下班後卻發現提款卡遺失,因為該帳戶內沒有存款,就沒有馬上去向警察報案,事後某日要去掛失時,才發現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大小謬誤】檢警詐取口供 賭客判無罪
檢察官依據樂樂谷遊戲場店內查扣的電玩機檯、賭金6萬8千6百元,加上證人朱姓男子指證店內有賭博情事之證詞,依賭博罪嫌起訴李振謀等23人,而朱姓證人則以不起訴處分。
【大小謬誤】這款黑心檢察官!竟以心證陷人於罪
民國91年12月6日晚間11點多,王淇政相約幾名好友一同至夜市吃消夜,直到7日凌晨1點多時,王淇政的陳姓女友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相談分手一事,王淇政遂與好友洪世緯一同前去,由王淇政單獨與女友談分手。
【大小謬誤】檢察官濫權為犯罪行為人翻案 追訴無辜證人
陳姓婦女於民國91年在台中市大潤發賣場購物時,將化妝品等商品放到自己的包包內,未結帳就離開收銀台,出口感應區警報器偵測到因而響起,賣場人員報案竊盜。 陳女在警訊及檢察官複訊時坦承犯罪,但在法庭上卻又辯稱無竊盜犯意,台中簡易庭判處罰金2,000元,陳女不服上訴至台中地院,於民國92年被駁回。陳女仍不服,積極尋求翻案管道,再向台中地院及台中簡易庭提起三次再審均被駁回。 此後陳女寄陳情書到台中地檢署,由蕭姓主任檢察官接辦,該主任檢察官居然以「電子郵件」答覆陳女的陳情,兩人進而認識,也曾私下聯繫碰面。
【大小謬誤】檢察官為何幫忙找理由 濫權不起訴縱放被告
鍾姓被告在國防部訓練中心任職士官督導長期間,命下屬傳令兵甲、乙兩人在列表所附期間,於訓練中心用電腦代替被告簽退。 依規定,若因執行公務而超過晚上七點離開營區可領誤餐費,甲乙兩人代為簽退,以掩飾被告實際離營時間是當天晚上7點之前,進而使中心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將不實的簽退紀錄記載於誤餐夜點費證明冊上。
【大小謬誤】同一案件事實應為相同之處分
郭姓雇主明知郭姓女子為中國籍女子,未領有在台工作許可證。自民國102年5月8日起到102年5月15日止,沒有合法申請來台工作之許可,而是透過吳姓仲介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代價,非法僱用郭姓女子到家中負責照料其母親,經警察循線查獲到郭姓中國籍女子非法來台工作之情事。
【大小謬誤】奉命不上訴!檢察職權施壓恐成政治打手
民國47年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及貪汙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承辦檢察官黃向堅準備上訴第二審,卻遭到上級首席檢察官延憲諒的施壓阻擾,黃檢察官不予理會逕自提出上訴,但在之後要補上訴理由書時,延檢察官不但拒絕核可,更直接在簽呈上明白批示「奉令不上訴」。爾後被雜誌披露,監察院展開調查,延檢察官首席受撤職處分。但台灣高等法院仍認黃檢察官之上訴合法,而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大小謬誤】檢察官只仰賴有限的科技,釀成冤獄
陳錫卿和呂金鎧在監獄服刑期間結交為好友,民國82年呂金鎧出獄後在中和租屋居住,並於一家麵包店工作,陳錫欽同年12月出獄便前往與呂金鎧同住。 爾後,陳錫卿以佯稱找家教為由,誘使一位范姓女大學生到中和的租屋處,乘機性侵范女再勒斃,次日屍體被發現。 檢察官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一般男子射精量只有2~6cc,但范姓女大學生下體留有20cc的精液,因而認定兇手應有兩人以上。
【大小謬誤】檢察官以測謊結果為起訴唯一證據,違反司法實務原則
民國89年震驚全台的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謝志宏兩名男子,被控殺害陳姓女子和目睹殺人過程的張姓老農夫。 案發當晚,郭俊偉與謝志宏出外夜遊,巧遇陳姓女子,便上前搭訕。郭俊偉將陳姓女子帶回家後性侵得逞,後來陳姓女子要求離開,郭俊偉不滿,在謝志宏陪同下,將陳姓女子載到工寮談判並殺害,張姓老農夫正好路過,目睹殺人過程,也被滅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