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借款或幫助詐欺?檢察官自由心證
【檢察官謬誤】未依個案狀況思考,逕行認定有罪
案例事實
本案被告丁姓當事人,因急需用錢,但個人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貸款,便和網路上一位發出借款訊息的「許經理」聯絡,雙方並相約於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三點,在台北車站北三門交付自己名下所屬的永豐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與存摺、提款卡,且為避免受到詐騙,還使用帳戶內無存款的帳號作為借款帳戶。而後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丁姓當事人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檢察官認為,依據被告的社會經驗,應該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他人,可能遭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有預見而任其發生者,屬於幫助詐欺之間接故意。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以己所認定之常理,推斷每個人都有不能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以免遭到詐騙集團使用的認知,,因此逕行認定丁姓被告是蓄意將帳戶借給詐騙集團使用。
然而,對於一個需要借款的人而言,誰能借他錢,他當然會去跟誰借,銀行不願意借款給他,不代表別人也不願意借款給他,或是借款給他的就一定是詐騙集團,因為民間也有以收取高利借款給他人的方式。
檢察官僅憑自己認為的常識,就認定被告幫助詐欺,卻未能依個案狀況思考,被銀行拒絕借款之人常在經濟上極為弱勢,甚至可能學識不足,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但難道不懂保護自己的人,就活該被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