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勇於認錯才是大丈夫!檢察官撤回起訴之案件屈指可數
案例事實
小羅和阿范兩人,因假結婚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此外,小羅在與阿范假結婚期間,與另一位阿明生下兩名子女,三人皆知兩名子女的生父為阿明、不是阿范。
小羅雖知道孩子的父親為阿明,但仍在民國95年8月1日及97年1月31日的兩名子女出生證明書上,登記其生父為阿范。爾後,更拿著刊登不實的出生登記申請書、向桃園戶政機關辦理兩名子女的出生登記。承辦人員因不知詳情而登載不實內容於出生證明上,損害了桃園戶政事務所掌理戶籍資料的正確性,檢察官因此起訴小羅偽造文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之子女,依法推定是婚生子女。在未提起否定婚生子女之訴獲得確定判決之前,依法仍是婚生子女。因為小羅登記兩名子女的出生證明時,仍與阿范保有婚姻關係、尚未被起訴假結婚,因此檢察官撤回對小羅偽造文書的起訴。
案例評論
通常檢察官偵查犯罪後所作的處分有「起訴書、簡易處分、緩起訴書、不起訴書」四種,本案檢察官是以撤回起訴書的方式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檢察官認為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具有同等效力,以撤回之起訴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在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實習公訴作業要點》第15點亦有此相關規定(註)
檢察官處理案件作法大體可區分為起訴或不起訴,通常檢察官一旦起訴就會起訴到底,至於該刑事案件是否成罪,就交由法院去審理,甚少檢察官會如同本案檢察官作出撤回起訴書的決定,從本年度時間已過半年,但本案案號才為第2號(104年度聲撤字第2號)亦可得知撤回起訴的案件極為稀少。雖本案檢察官一開始實不必起訴小羅偽造文書,但該檢察官願意知錯能改,對本案作出撤回起訴書,亦應值得嘉許之。
註:公訴檢察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時,應徵得原承辦檢察官同意,提出撤回起訴,並經檢察長核定後,撤回起訴。原承辦檢察官認有前開情形時,亦得請公訴檢察官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