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以測謊結果為起訴唯一證據,違反司法實務原則

CC by chia ying Yang
【檢察官謬誤】他人測謊結果僅能做為輔助證據,不得為起訴唯一證據
2020.5.15案件更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謝志宏無罪。
案例事實
民國89年震驚全台的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謝志宏兩名男子,被控殺害陳姓女子和目睹殺人過程的張姓老農夫。
案發當晚,郭俊偉與謝志宏出外夜遊,巧遇陳姓女子,便上前搭訕。郭俊偉將陳姓女子帶回家後性侵得逞,後來陳姓女子要求離開,郭俊偉不滿,在謝志宏陪同下,將陳姓女子載到工寮談判並殺害,張姓老農夫正好路過,目睹殺人過程,也被滅口。
檢察官要求法院判處郭俊偉與謝志宏死刑,但謝志宏一再表示自己是無辜的,他主張殺害老農及陳姓女子的行為是郭俊偉一人所為,在郭俊偉犯案時他其在30公尺外的道路等待,沒有料到會發生命案,亦沒有參與犯罪。
謝志宏的辯護律師亦主張,檢察官沒有用任何科學證據可證明謝志宏犯罪,其認為謝志宏參與犯罪並加以起訴的依據,僅是郭俊偉測謊的結果。郭俊偉具有反社會人格,其測謊結果的不準確率約莫是4分之1,且謝志宏在警方詢問中似乎有被刑求的結果情況。
案例評論
測謊是由測謊人員就與待證事實相關的問題對受測者發問,並以科學儀器記錄受測者的細微生理變化(如皮膚電阻、呼吸、血壓及脈搏等)並加以分析,以判斷受測者是否在潛意識中刻意隱瞞事實真相,及其供述是否真實。
也因此,測謊機本身不能直接顯示受測者是否說謊,而必須由測謊人員依其專業學識及經驗,就測謊記錄圖譜予以客觀的分析解讀。正由於這一層人為解讀的因素,測謊的準確度就有了不確定性。美國國家科學院就曾評論,要以測謊機找出真相,「純粹靠運氣強,但決未能盡善盡美。」
除了測謊結果的準確度外,我們仍須注意測謊行為的正當性。測謊渉及緘默權的行使。緘默權除了讓被告可選擇消極不表示意見外,其核心理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不自證己罪的概念。從人權保障的精神出發,測謊這個行為,也侵害了「緘默權行使」的核心理念,因此在實務上,為測謊必須經過被告同意始可以進行。
而我國在司法實務上雖然認為測謊的結果可以做為輔助證據,但是不得做為判決有罪唯一的證據。在本案中,檢察官僅利用郭俊偉測謊結果此一輔助證據,就認定被告謝志宏為犯罪的共同正犯,實在有失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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