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闖教育部,緊急到讓警察藐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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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在民國104年7月23日深夜,反對高中課綱微調的學生及民眾,架長梯從教育部北側的合作社屋頂闖入教育部中庭後,衝進教育部長的辦公室,警察獲報後派出200名警力,共逮捕33名民眾,包含3名記者。因為是在犯罪現場逮捕,所以警方以現行犯處理,並且以束帶限制行動、全數帶到保安大隊偵訊,教育部本欲提告被逮捕的33人涉嫌犯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54條損毀公物罪。
遭逮捕的33人中有22人因已是成年人,交由台北地檢署處理,另外有11人未成年,交由少年法庭,其中只有一名學生因為是架住教育部教官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該行為是屬於公訴,因此這部分是交由檢察官繼續偵辦處理。
後來教育部撤告侵入住宅罪,毀損罪部分則分別諭令1萬元至3萬元不等交保。其中一名交保的同學表示,地檢署把他們和毒犯關在一起,他的同伴因而壓力過大而崩潰大哭。另一名交保的同學則表示,警察在做筆錄的時候,會以誘導詢問的方式問他們問題,當陪同的律師提出質疑時,竟遭警察責問:「啊我是有在問你嗎?」
案例評論
學生及民眾夜闖進入教育部事件,有二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對高中生上銬,甚至用束帶方式限制住他們的自由,是否有過當之疑問?
二、以誘導方式製作警詢筆錄是對的嗎?
警察進入教育部部長的辦公室後,不先柔性勸導學生及民眾,讓他們自行離開,或是其他懷柔方式交涉,反而直接採用上銬、束帶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不分男女一律都由男性員警強拉出部長辦公室,這樣的強制手段,不僅有失比例原則,甚至有處置過當的疑慮。
一般來說,男性會由男警員處理,而女性則會由女警員負責,面對夜闖教育部的學生及民眾,是否有緊急到必須不分男女一律都由男性員警強拉呢?為何在此次案件,我們看不到警察有遵守呢?而法律難道又有賦予警察侵犯新聞自由的權力去逮捕記者嗎?
最後,警察的警詢筆錄是以誘導方式製作,不僅嚴重侵害民眾的權利,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即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從本案真是在在顯示出警察執法人員的粗暴,藐視法律於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