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奉命不上訴!檢察職權施壓恐成政治打手
【檢察官謬誤】檢察一體,迫使檢察官吃案不上訴
案例事實
民國47年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及貪汙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承辦檢察官黃向堅準備上訴第二審,卻遭到上級首席檢察官延憲諒的施壓阻擾,黃檢察官不予理會逕自提出上訴,但在之後要補上訴理由書時,延檢察官不但拒絕核可,更直接在簽呈上明白批示「奉令不上訴」。爾後被雜誌披露,監察院展開調查,延檢察官首席受撤職處分。但台灣高等法院仍認黃檢察官之上訴合法,而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案例評論
本案上級首席檢察官的施壓與阻撓,是基於所謂「檢察一體原則」導致的情況。我們都聽過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但所謂獨立行使職權,是指對其他機關而言,但對內仍因上下階級之分而有服從命令之責。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追訴犯罪,因偵辦案件類型多元,非單一檢察官能獨立承擔。因此「檢察一體原則」就是集全體檢察官之力,將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以至最基層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匯集以有效發揮檢察官功能,妥適行使檢察職權。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以及第65條規定「高等法院及地方方院檢察署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行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職務。」此為檢察長可以調派及分配職務之依據,然而關於其分配職權之界限為何,《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均無明確之規定。換言之,若是檢察長本身基於自身之政治理念,以政治力量介入司法,進而影響檢察官之獨立性,檢察官將儼然成為政治打手。
因此學界對此爭論不斷,有認為檢察官縱不服從上級長官之命令,亦不能構成懲戒事由,甚至有認為檢察官對於上級有違法之虞的指揮命令有抗拒義務,意即不得服從者。
唯不論採何種學說,不明確的檢察一體原則,實有修正之必要。法務部雖於民國87年制定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然而現今檢察體系執法公信力與辦案正確性均有待提升,在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同屬「上命下從」之關係的前提下,如何能讓檢察官保有其應有的獨立性,實是法務部應好好思考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