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身為檢察官,侵占與竊佔卻傻傻分不清楚?

  • 2015-08-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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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房屋拒絕返回,屬竊佔罪,而非檢察官所起訴之侵占罪

案例事實

小民與小美共同經營一間有機健康食品商店,並向小楊與大楊承租店面,約定一次給付三個月租金,並同意租金逐年調漲。沒想到,小民與小美在簽訂租賃契約後,只付了第一期三個月的租金,之後就拒絕付租金給小楊與大楊,屢次催繳租金也置之不理。因此,小楊與大楊於5個月後向律師求助,並向警察報案,要小民與小美趕快把店面還給他們。

經檢察官偵辦後,以侵占罪將小民與小美起訴。

 

案例評論

關於出租不動產,不管是房屋或土地,若遇到承租人拒絕返還租賃標的物給出屋人時,通常來說,會先以民法的途徑來保護屋主權利。如《民法》第767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等都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本於租賃契約請求給付租金等,上述民法請求權都可以讓出租人小楊、大楊對小民、小美主張給付租金、賠償損害、返還租賃標的物。

但是如果像本案例一樣遇到不給付租金也拒絕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就算已用民法規定請求、還是沒辦法把房屋要回來,那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嗎?

基本上,要構成刑法上犯罪,需要符合刑法犯罪的構成要件。

以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侵占罪為例,根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就要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但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往往是比較難證明的,因此常需要充分的事證來證明。以不動產為例,會以「繼續性」與「排他性」來判斷行為人究竟有無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

繼續性,指長期固定佔用該不動產,若僅是一時佔用而已,並不具備繼續性。例如,臨時停車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並不會因此成立竊佔罪。

排他性,指同一權利標的物不能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例如,只是在法定空地上晾衣服,也沒有竊佔問題。

而且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若是拒絕返還房屋而持續占有者,因為此時不動產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並不會因為有人占有他的房屋拒絕返還而喪失所有權,所以並不成立侵占罪。

那麼占有他人之房屋拒絕返還,還是法律所容許的嗎?並非如此。

本案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為妥,本條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因此,只要證明小民、小美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像是拒繳租金有金錢利益、拒絕返還房屋有使用利益等等即可。

實務上來說,不論是無權佔用,或有合法佔用權源(即本案例有租賃契約存在)但拒繳租金之情形,都是以竊佔罪起訴,本案例檢察官卻以侵占罪起訴,在認定事實上有採用錯誤法律起訴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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