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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書狀黑白寫 事實真相懶得管

  • 2015-10-14
  • 法操司想傳媒

某棟大樓住戶間發生糾紛,A號房住著小芳、小玉、小小玉母女三人,B號房住著蕭蕭與小林夫妻。因為A號房深夜常發出聲響,兩家人相互看不順眼,互告對方、遭檢察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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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找不到屍體的謀殺罪--陸正案、香港富商案與嘉義醃頭案

  • 2015-10-12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76年,小學生陸正放學時遭人綁架,歹徒要求贖金100萬,但陸正家人交付贖款後,卻等不到陸正被釋放回家。警方經歷9個月的調查,認為是邱和順集團所犯,承辦檢察官依據共同被告的自白、贖款條上所遺留指紋等證據起訴邱和順,在還沒有找到陸正的屍體之下,本案在民國100年7月定讞,主犯邱和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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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高職畢業=智慮不高?檢察官文憑歧視!

  • 2015-10-09
  • 法操司想傳媒

阿尼和小郭是國小同學,阿尼卻向小郭詐欺取財,先向小郭借車借錢並謊稱會歸還,後來更用「不借錢就不還車」來恐嚇小郭,小郭忍無可忍便向警察報案,阻止了阿尼一再恐嚇取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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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在聊天室找一夜情就會促使青少年從事性交易嗎?

  • 2015-10-07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柳在家中用電腦連結到某男同志聊天室內,以暱稱「熊熊」在聊天室內發出引誘、暗示希望進行性交易的訊息,經由員警搜尋發現後將小柳移送偵辦。 小柳在警詢以及偵查庭上都承認有在聊天室內留下暗示性交易的訊息,檢察官以此自白再加上聊天室擷取畫面、IP位址查詢單,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認定小柳構成此罪之成立要件,但因為小柳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對小柳處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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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放火未遂、預備放火的差別,檢察官卻分不清?

  • 2015-10-0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因為經濟狀況不好,將自己名下的營業小客車,以6萬元金額抵押給老張所開的當鋪,但因為小林沒有按時繳貸款及利息,老張就向小林表示,要扣留小林的營業小客車,小林因而情緒失控,用2瓶寶特瓶裝滿汽油,並帶了3個打火機,打算在老張另一間計程車行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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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圖方便?遇罵人就起訴公然侮辱

  • 2015-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小吳和小何原本是好友,因故發生口角,兩人在新北市某廣場上拉扯,小吳在他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小何辱罵「你是賺吃查某」,爾後小何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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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不帶鋸子怎偷樹?檢察官對兇器認定標準也太寬

  • 2015-10-0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黃和小雷兩人在獄中相識並結為好友,出獄後卻不知悔改,反而一起計畫竊盜,在民國103年10月,小雷以新台幣8000元為代價,僱不知情的大貨車駕駛小吳駕駛大貨車到台北市郊區,趁著四下無人,小雷叫小吳操作貨車上的吊桿,自己拿著圓鍬、鋸子各1把,小黃則是拿著圓鍬,三人共同竊取價值新台幣30萬元的含笑樹,及價值新台幣50萬元的桂花樹,並將贓物載到某茶藝館藏置。由於鋸子和圓鍬在客觀上可用於兇器,檢察官以《刑法》第321條第3款加重竊盜事由,起訴小黃、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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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懶得追查就不起訴,檢察官這樣對嗎?

  • 2015-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某援交網站上,刊登了「專業外送台北桃園」、「解妳身體的渴為你濕的夜」、「直播專線電話聯絡……美眉看過滿意再消費」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並留有某0973開頭的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方式。員警調閱電話號碼的基本資料,發現是以小哈的名義申辦的,故認為小哈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散佈促使人性交易訊息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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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別管證據了,你聽過先起訴再說嗎?

  • 2015-09-27
  • 臺北陳律師

警察機關監聽老劉的行動電話,懷疑小陳是他的海洛因毒品上游,亦有盜木之嫌,聲請搜索小陳,未被核准,但警方仍報請檢察官查辦小陳販賣毒品。檢察官偵訊小陳時,小陳表示絕無此事,他與老劉聯絡是要販賣牛樟菇,並非毒品。之後牛樟菇賣完,所以和老劉說不要再找他了。但偵查檢察官並未行使退案審查權,也就是在認為案件調查不夠完備時,可以命令警察機關繼續詳細蒐證。相反地,檢察官卻是逕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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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單憑一份報告就起訴,檢察官是起訴書產生器?

  • 2015-09-23
  • 法操司想傳媒

大衛有施用海洛因前科,去年6月才假釋出獄回家。9月時,接受地檢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類陽性反應」、「可待因陽性反應」。大衛說,不清楚為何尿液會有嗎啡反應,也許是因為他有喝A牌咳嗽藥水的習慣,而且在接受採尿的前晚跟當日早上都有服用,共喝了108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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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筆錄都可以記錯 檢察官,你累了嗎?

  • 2015-09-23
  • 法操司想傳媒

1993年時,國有林地移交林務局管理,許多農民失去生計,也因此組成「台灣農努聯盟」來爭取權益,並找中興大學吳明敏教授協助,當時吳教授亦為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2008政黨輪替後,吳明敏被控貪汙、施壓,讓原意為幫助農民的吳明敏,政治生涯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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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以不適用法條起訴 檢察官刑法有唸懂嗎?

  • 2015-09-22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案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 阿聖將小吳的裸照及附有寫有「淫亂家庭、姦情」等語的信件,寄到小吳的家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指以文字或圖畫「散佈」汙衊他人名譽,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就會構成,但是誹謗罪的成立,還是在於是否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存在,且所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也是想要把損人名譽的事實,傳播給一般大眾所知。而所謂「散佈於眾」的意圖,就是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的意圖。而本案檢察官認定阿聖寄信小吳家中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是有法條適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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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沒有現貨就不算販賣禁藥?!

  • 2015-09-1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在臉書網頁上經營日貨代購社團,在網頁上陳列禁藥「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 「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成分,發現這兩種感冒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小林承認他有在網頁上刊登這兩種藥的購買資訊,但在網頁上是表明請別人在日本購買後帶回,是日貨代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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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佔用他人土地,是竊佔還是侵占?

  • 2015-09-12
  • 法操司想傳媒

阿宏知道北投區有一塊空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卻在未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下,無權佔用了快一年,直到國有財產署人員發現後,要求阿宏拆除鐵皮屋,返還該土地,可是阿宏卻置之不理。 不久後,國有財產署將該土地出售給阿明,阿明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就要求阿宏趕快把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然而阿宏仍聽而未聞,繼續霸占使用該土地。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起訴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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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 2015-09-09
  • 陳敬人律師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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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殺雞用牛刀?以刑法治遷戶籍

  • 2015-09-08
  • 法操司想傳媒

大潘在民國103年想要參加新北市淡水區「第2屆A里里長選舉」,所以要家族成員遷徙戶籍到新北市淡水A里,想要以增加選舉人數的方式,來增加支持大潘的選舉人票數。於是大潘親友共11人為了要支持大潘能當選A里里長,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到新北市淡水區A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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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被告看運氣?從車禍過失致死罪看檢察官謬誤

  • 2015-09-04
  • 法操司想傳媒

蔡姓機車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沿同路段西向東方向行駛到該處的吳姓騎士。吳姓騎士被撞後倒地,送醫後顱內出血不治。被害人家屬認為是撞人的蔡姓騎士超速,涉有《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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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名人私生活與公共利益啥關係?檢察官認定標準明顯過寬

  • 2015-08-25
  • 法操司想傳媒

李姓女記者在某香港商出版的第546期雜誌上撰寫報導指稱,鄧姓女星被樊姓男子包養,內容提及「樊姓毒梟女友眾多」、「鄧姓女星每個月向毒梟索取約20萬元生活費」、「短短十年內狠撈超過20億,一年轉賣超過300公斤的大麻及安非他命,全球車手超過百人」、「蜜月運毒躲避警方查緝,海撈新台幣20億」等不實言論,稱樊姓男子販毒獲有暴利、男女交往關係複雜、包養女星等等,因而遭樊姓男子提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最後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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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只付一半錢就能佔為己有? 檢察官在幫被告殺價嗎?

  • 2015-08-17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高以分期付款買了一台重型機車,並與機車行老闆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依照合約內容,這輛總價新台幣9萬元的重型機車,分為24期給付,每期應付3750元,並約定在價款未全部付清前,該機車還是機車行老闆所有物,所以未經機車行老闆同意,小高不得處分該輛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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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穿越了嗎?年齡認定竟能逆齡成長

  • 2015-08-1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范與小芳為男女朋友,兩人共發生三次性行為。前二次是2月中到2月底間,第三次是在2月底到3月初之間。因兩人發生性行為時小芳未滿十六歲,小芳媽媽知道後即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小芳性自主能力及事務判斷能力均未成熟,因此起訴小范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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