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殺雞用牛刀?以刑法治遷戶籍

【檢察官謬誤】遷移戶口支持家人參選也有罪?
案例事實
大潘在民國103年想要參加新北市淡水區「第2屆A里里長選舉」,所以要家族成員遷徙戶籍到新北市淡水A里,想要以增加選舉人數的方式,來增加支持大潘的選舉人票數。於是大潘親友共11人為了要支持大潘能當選A里里長,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到新北市淡水區A里。
在103年11月29日「第2屆A里里長選舉」投票日當天,其中一同遷徙戶籍的曾小弟因有事而未能前去投票支持大潘,所以大潘家族只有10人一起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給大潘,但因為在選舉前新北市淡水區A里有大量人口遷徙,所以警察循線發現大潘家族為了參選里長選舉而虛偽遷徙戶籍的情況,大潘家族違反《戶籍法》第54條處以罰鍰外,並依《戶籍法》第25條為撤銷的登記。
大潘親友除曾小弟之外的10人,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到新北市淡水區A里,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而曾小弟涉犯《刑法》第146條第3項、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未遂罪。
案例評論
大潘家族除了因違反《戶籍法》,被處以罰鍰、並撤銷A里的戶籍登記,本案檢察官更認定大潘家族的行為破壞《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要保護的選舉制度程序合法性,涉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此條文就是俗稱的「幽靈人口罪」。
妨害投票正確罪處罰目的是在於避免利用詐術或非法手段,影響投票的行為而發生不正確的選舉結果;但在一般民情中,若家人有意要參選公職人員,身為家族的一分子,本來就會想盡力去協助並使其當選,因此本案檢察官使用刑法處罰卻有所失衡,有如大砲打小鳥。
檢察官作出有罪的處分,除了和一般社會大眾的傳統觀念有所衝突之外,像這樣家人之間互相支持的行為,真的有嚴重到侵害法律所要保護的權利,讓檢察官需要施以國家行刑罰權來處罰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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