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筆錄都可以記錯 檢察官,你累了嗎?

  • 2015-09-23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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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筆錄單方面記載不利於被告之證詞、將提問方的問題紀錄成證人的回答

案例事實

1993年時,國有林地移交林務局管理,許多農民失去生計,也因此組成「台灣農努聯盟」來爭取權益,並找中興大學吳明敏教授協助,當時吳教授亦為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2008政黨輪替後,吳明敏被控貪汙、施壓,讓原意為幫助農民的吳明敏,政治生涯毀於一旦。

 

案例評論

有罪之人,固然需要處罰,這是司法存在的目的。但無罪之人,若假藉司法之手遭羅織入獄,便是司法的危機。吳明敏遭檢察官認為收受30多萬的賄款,然而其中24萬元無法證實是否交付,而一筆10萬元則是由白某人交付給吳明敏的助理林世杰,但他收取10萬元之後,直接將這筆錢放在保險箱內,並未交付給吳明敏。換言之,根本無法證明吳明敏有收賄之實,最後檢察官因證據不足敗訴。

勝敗乃兵家常事,檢方因證據不足敗訴並無可苛責之處,問題是檢察官起訴的理由以及證據卻是「多屬無效」或「有明顯荒謬與矛盾之處」。

要知道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怎能提出「明顯荒謬與矛盾」的證據呢?進一步討論檢方之證據,更可發現其離譜之處。

檢察官於此案手法有二:

一、偏頗的記錄方式:筆錄中完全忽略了證人有利於吳明敏之證詞,只單方面記載不利於其之證詞。

二、提問方與答辯方紀錄上之混淆。筆錄中,檢察官多次將提問方(調查員)提的問題,紀錄為證人之答詞,等於是球員裁判一手抓,自己的問題自己問。如此荒謬之證據,光是提出便已違背檢察官之職責。

總結來說,本案被認為是政治黑手介入之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是時間的敏感性,本案在甫於政黨更迭之時展開密集調查與起訴,2012總統大選後,最高法院立即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本案纏訟前後四年。整個審判的流程,恰恰好配合選舉的時程,也未免太過巧合。其二就是檢察官犯下嚴重失誤,違背紀錄筆錄的程序,使整個偵查過程儼然是有罪推定,如此離譜的檢調體系,加上配合選舉的審判流程,即使想讓人覺得這不是政治報復都難。司法,不該是政治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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