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圖方便?遇罵人就起訴公然侮辱

  • 2015-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檢察官謬誤】因被告說粗話就起訴公然侮辱罪,忽略需有辱罵故意的要件

案例事實

以下是四個被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的案例。

案例1

小吳和小何原本是好友,因故發生口角,兩人在新北市某廣場上拉扯,小吳在他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小何辱罵「你是賺吃查某」,爾後小何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案例2

某天小蓮和小郭在路口發生車禍,小蓮對愛車遭撞有了傷痕感到十分痛心,對小郭脫出而出「幹你娘」、「Fuck」等粗話,小郭因為被罵感到十分生氣,於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認為小蓮所言之話語係為所謂的「穢語」,隨即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案例3

小黃和小潘是鄰居,某天兩人飲酒後因細故發生爭吵,小黃失控對小潘大罵「幹你娘啦」,小潘覺得受傷,為什麼有人可以以如此不堪的字眼辱罵他呢?於是又驚又怒的小潘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在偵查後認小黃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案例4

小雯和小草居住在同一棟公寓裡,由於有一天小草忘了關大樓之逃生門,小雯怕小偷因此進入大樓,於是在馬路上對小草破口大罵:「幹你娘機掰、破麻,不會關門是嗎?」小草因此感到十分難過,認為其人格因此減損,於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小雯也被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

 

案例評論

上述四個案例均是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而,究竟罵人「賺吃查某」、「幹你娘」、「Fuck」、「破麻」等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被害人不一定須在場聞見。而侮辱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價值判斷或其他輕蔑人之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須有辱罵之故意,而以貶損他人之名譽。

上述四例皆在廣場上、馬路上等公然狀態下罵人,但是否對告訴人構成侮辱,仍須進一步判斷。

從上述四例的案情描述中,不難發現被告都是在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後,情緒激動下才口出惡言,雖然用語粗俗,但應非有意要侮辱告訴人或貶抑告訴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即使在這四例中,被告都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在進入審判之後,仍有可能因被告欠缺辱罵的故意而不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如此白白浪費了司法審判資源。

我們並不認同以國罵或髒話罵人的行為,此行為也並非絕對不該被起訴,但刑法作為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自然必須慎重,起訴與否皆須嚴謹論證,否則動輒得咎,人民安能措其手足?又,若因欠缺故意而被判決不構成犯罪,則又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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