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懶得追查就不起訴,檢察官這樣對嗎?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未盡調查責任,輕易就不起訴性交易門號申辦人
案例事實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某援交網站上,刊登了「專業外送台北桃園」、「解妳身體的渴為你濕的夜」、「直播專線電話聯絡……美眉看過滿意再消費」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並留有某0973開頭的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方式。員警調閱電話號碼的基本資料,發現是以小哈的名義申辦的,故認為小哈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散佈促使人性交易訊息的犯行。
小哈提出,該門號雖然使用的名字是他,但其他基本資料並不符合,且他曾將居留證短暫借給路上偶遇、向他求助表示需要證件才能寄現金回印尼的印尼籍女子,檢察官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檢察官認定不起訴的理由有三,一是申辦門號時所留的基本資料如生日等,與小哈並不符合,且申辦時所留的簽名,和小哈在偵查中所做的庭訊簽名也不相符。
二是小哈表示他平常都只用某0920開頭的門號,而兩個門號彼此沒有聯繫的紀錄,所以檢察官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證據,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是從網站上所留電話的活動範圍與小哈電話的活動範圍不一樣,前者是在台北市的汐止區及中正區,後者則是在桃園市新屋區及新北市林口區,所以認定小哈不涉及本案。
但檢察官從申辦行動電話資料的不符就認定小哈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是有問題的,畢竟現在申辦易付卡手機不一定必須是要使用門號的當事人才可以申辦,只要是持有證件即可,檢察官沒有在這部分繼續追查,草率地認定申辦行動電話的基本資料與本人不符就等於沒有犯罪行為的發生,實在是理由太過牽強。
而至於兩個門號沒有聯繫記錄,所以沒有犯罪事實,這部分的認定,也有很大的問題,因為誰會那麼笨用自己的手機與用來作為性交易的電話互相聯絡呢?而第三點也非常牽強,難道小哈不能將電話交給助手或是同夥使用嗎?檢察官所提出的不起訴理由,在在顯示出不合理的論述,無法信服民眾,顯有過於草率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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