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論
一般車禍案件中,若有前後兩車輛相撞擊,實務都會認為死者為大,所以就算死者有問題,大多認定肇事未死的另一方責任較大。因此無論該人是否真的肇事,實務上都會以過失致死為偵辦方向,以過失傷害嫌疑犯進行調查。
對照這兩個案例,一樣都是過失致死案,且肇事過失都在死者身上,但卻是一個起訴,一個不起訴。顯示在第二個案例中,被踢一腳的車主被起訴是不合宜的認定標準,表示檢察官對過失致死的認定標準不一。
台灣地狹、機車人口數居高不下,經常發生交通意外,如果檢察官對於車禍過失致死的認定不一,將會使人民惶惶不安,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