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被告看運氣?從車禍過失致死罪看檢察官謬誤

  • 2015-09-0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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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過失致死認定標準不一

案例事實

蔡姓機車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沿同路段西向東方向行駛到該處的吳姓騎士。吳姓騎士被撞後倒地,送醫後顱內出血不治。被害人家屬認為是撞人的蔡姓騎士超速,涉有《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但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蔡姓騎士沒有超速,而是吳姓被害人自己過失左轉,最後本案的偵辦結果是「不起訴」。

另一起類似車禍案件,後車車主不知為何緣故用腳踢到前車的車身,導致後車車主自己因為重心不穩,而摔車不治。

前車車主的車無故被人踢到就算了,後車車主自己重心不穩而摔車致死的帳也要算在他頭上,檢察官最後偵查後,依涉嫌過失致死罪「起訴」。

 

案例評論

276-1.001

一般車禍案件中,若有前後兩車輛相撞擊,實務都會認為死者為大,所以就算死者有問題,大多認定肇事未死的另一方責任較大。因此無論該人是否真的肇事,實務上都會以過失致死為偵辦方向,以過失傷害嫌疑犯進行調查

對照這兩個案例,一樣都是過失致死案,且肇事過失都在死者身上,但卻是一個起訴,一個不起訴。顯示在第二個案例中,被踢一腳的車主被起訴是不合宜的認定標準,表示檢察官對過失致死的認定標準不一。

台灣地狹、機車人口數居高不下,經常發生交通意外,如果檢察官對於車禍過失致死的認定不一,將會使人民惶惶不安,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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