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我的贍養費?-有關協議離婚的贍養費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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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想跟先生協議離婚,我可以跟先生請求贍養費嗎?」
這除了是想離婚的客戶們常常會詢問的問題之外,也是新聞媒體報導豪門婚姻的焦點之一。
但離婚了,能否請求贍養費,還是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贍養費的請求要件
關於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明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因此,從民法第1057條規定,我們可以得出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如下:
1.雙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請求方需無過失,且生活陷入困難。
所以囉,依照目前民法規定,只有在裁判離婚時,且符合上述的要件2.,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協議離婚可否請求贍養費
「那如果我們是協議離婚的情形(即民法第1049條規定的兩願離婚),就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了嗎?」
關於這點,目前實務的看法認為:兩願離婚之贍養費約定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並無民法第1057條法定要件之適用,自不受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限制。因此不需要探究請求方有無謀生能力、是否因離婚而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參照)。
從上面實務見解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即便是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兩造還是可以針對贍養費給付進行約定,且可不受民法第1057條要件的限制。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既然是協議離婚,是否約定贍養費及金額多寡,當然需要雙方有共識才行。
未來修法趨勢
目前法務部的修正版本認為,考量贍養費給付為離婚效力之一,不因採何種方式離婚而有差異,而擬將原本「裁判離婚」的限制刪除。
再者,贍養費本來是為了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之喪失,及肯定對婚姻貢獻之補償,與請求人是否有過失無關,故擬一併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之規定。
因此,若未來修法通過,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只要請求方因而陷入生活困難,也可請求他方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