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只要帳戶有錢就代表不可能詐欺?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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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僅以帳戶存款金額高而認定不會犯罪,不調查其他證據就以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民國100年8月中旬時,小楊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到「他她」交友網站,向一位賴姓民眾佯稱投資鑫辰運動網可獲得高額報酬。

而後小楊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前之某日起,與小龔、小林與小陳共組詐騙集團。

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8日由小陳數度前往許老闆所開設「漁品軒茶藝品」購買商品,並向許老闆表示其將由友人以匯款方式支付購物金額,不知情的許老闆不疑有他並將帳戶提供給小陳使用。

賴姓民眾因聽信小楊投資鑫辰運動網可獲得高額報酬之說,而於100年9月28日依小楊指示,匯款25萬到小楊提供的帳戶,而該帳戶就是許老闆提供給小陳的帳戶。

當許老闆在帳戶中發現25萬元,誤以為錢是小陳友人多支付之購物金額,因此又將25萬元轉進小陳提供的帳戶(屬於小龔所開立之帳戶),許老闆因而成為提供帳戶幫助詐欺的無辜者。

事發後,賴姓民眾發現遭小楊欺騙而提起告訴,因賴姓民眾匯錢入許老闆帳戶,而許老闆又轉匯回小龔帳戶,最後檢察官僅因小龔帳戶中長期存款餘額有數百萬元,因此認定小龔沒有以帳戶詐欺的犯罪事實,而忽略了中間金錢流通的事實。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僅以小龔帳戶存款金額來判定,認定該案件沒有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的理由,且並沒有再調查其他事證,即依職權認定該案件不構成詐欺罪,予以不起訴處分結束該案件偵查。

檢察官對於是否有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的認定標準不一,在他案中檢察官其中一個標準就是以該帳戶存款餘額來認定。

惟此認定標準實有過於武斷之嫌,認定一個犯罪事實有無發生,是極需謹慎而為之,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行使之代表,面對犯罪事實應該要小心求證,為被害人求得公平正義,亦須兼顧到避免冤枉無辜的人民,因此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偵查應該謹慎,以求勿枉勿縱。

檢察官對於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認定,應該就個案事實認定,而不是以帳戶內金額的多寡,檢察官這樣認定標準等於變相宣告只要帳戶有放錢,就算該帳戶真有提供作為詐欺之用途,檢察官也會逕行認定該帳戶是沒有問題。這樣武斷認定的方式,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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