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放任錯誤款項不必歸還! 檢察官誤用法律概念
【檢察官謬誤】誤用「混同」的法律概念作為不起訴理由
案例事實
小許某次在銀行臨櫃匯款時不小心寫錯友人小高的銀行帳號,而使得原本應該要匯款給小高的五萬元,匯到小嚴的帳戶,小許發現自己寫錯帳號後,就請銀行人員通知小嚴,請小嚴把他匯錯的金額五萬元歸還,但小嚴不願意,於是小許就報警處理。
但檢察官卻認定小許的金錢所有權「因混同而消失」,也就是小許匯錯的錢跟小嚴原本帳戶裡的錢混在一起,因此小許的錢就是小嚴的錢,因而不起訴小嚴。
案例評論
民法上的「混同」概念是指「將二個分屬不同人的權利同歸於一人」,會使原有的權利消滅,通常運用在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權利與權利、義務與義務上。兩個權利混同後將會使得原有權利無法實行,或是即使兩個權利並存時也無實際利益,只會使得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化。我們從以下的例子來了解:
(1)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小明跟爸爸借款100萬元,爸爸就取得這100萬元的債權,小明也對爸爸負有100萬元的債務。但在爸爸死亡後,小明為唯一繼承人,所以繼承了爸爸的100萬元債權,但小明因爲同時也是這100萬元的債務人,所以100萬元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會因為同屬於小明一人而消滅。
(2) 權利與權利的混同:
小明有一塊土地(下稱:A地),他的爸爸在A地上設定「地上權」,當爸爸死亡後小明為唯一繼承人,所以繼承爸爸對A地的地上權,小明也就同為A地的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所以A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3) 義務與義務的混同:
大明向小華借款100萬元(主債務),並以兒子小明為保證人(保證債務),當大明死亡時,小明為唯一繼承人、繼承大明對小華的100萬元借款債務,但因為小明同為小華的主債務人及保證人,小明的保證債務即消滅。
但有一種例外,就是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卻會損害所有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時,就不會採混同消滅的作法,仍會維持原有權利的分配。
回到本案案情,因檢察官只是想要論述小許誤匯款到小嚴的帳戶,已經無法分辨在該帳戶中,哪些錢是小許的、哪些又是小嚴自己的,但是金錢所有權混在一起卻與法律上的混同概念無關,本案檢察官不僅對法律概念認知不完全,嚴重誤用了民法上的混同概念,還拿不正確的論述做出不起訴處分,且不站在受害人角度思考,豈不成為強佔他人五萬元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