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籌到保證金,卻因公文往來讓被告多被關8天
據《蘋果日報》報導,戲智科技董事長徐三泰因涉嫌詐騙700萬美金(約台幣2.3億元)案,本月6日凌晨在松山機場被拘提到案後,原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可用300萬元交保,因無法在期限內籌出保證金,7日凌晨2點被檢察官以有逃亡之虞,向臺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徐家雖在當天一早銀行開門後,上午9點就籌足了300萬元,但因院檢公文往返等原因,直到14日才獲法院裁定交保。徐三泰就因為晚了7小時籌到錢,被多押了8天。
這樣的事件,問題出在哪裡呢?在檢察官諭知可用300萬元交保時,徐三泰當下雖然籌不到錢,但如果有告知檢察官等到早上銀行開門就可以籌足300萬元,這時候檢察官就應該等到早上讓徐三泰可以籌足保證金交保,不應該不通人情直接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當時徐三泰或許沒講,那麼檢察官因徐三泰覓保無著,向法院聲請羈押,也沒有錯。
在3月7日凌晨的法院羈押庭,法官必須即時決定要交保還是要羈押。因為徐三泰當時表示只籌到40萬元,不足以保證他不會跑掉,法官只能裁定羈押。
裁定羈押的法官不會說你拿多少保證金來贖,就可以將人釋放。被告一旦被羈押,如果要改為交保,就需要另外再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當被羈押的被告或其辯護人、親屬拿著錢,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時,法官必須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因為這個時候還在偵查中,檢察官還沒將被告起訴,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負責蒐集證據、防止被告跑掉等,只是羈押涉及較長時間的人身自由拘束,法律才會交由法官決定,但主動請求法院羈押被告的一方還是檢察官。所以法官是否裁定交保,都必須先問過檢察官的意見。法官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大概就是問:被告已經拿著錢來請求交保,這些錢夠不夠保證被告不會跑掉之類的。
徐三泰的辯護律師在3月7日早上9點,捧著300萬元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當天就發函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檢察官應該多久的時間內要回覆,但涉及無罪之身的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均推定為無罪)的人身自由,檢察官應該即時地將意見回覆給法院,讓法院可以盡快地裁定是否交保釋放被告。而檢察官竟然經過了7天,直到3月14日才回覆給法院,顯然是沒有被關過,無法體民所苦。
相較之下,法院在14日下午3點多接獲檢察官回覆表示沒有意見後,隨即在下午4點30分開庭提訊徐三泰,並聽取辯護律師之意見,當庭就裁定以300萬元交保釋放徐三泰,效率比檢察官好太多了。
不過在7日到14日的這7天裡,法院其實也可以催促一下檢察官趕快表示一下意見,而不是被動癡癡地等著檢察官回覆,就像辯護律師黃明展所說的:「雖然我們做的都沒有錯,但如果多做一點、多想一點,或許可以讓沒有羈押必要的被告可以及早離開監所。」多做一點、多想一點,或許人民就會多信任司法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