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不起訴就算了還冷言冷語質疑當事人,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 2016-04-21
  • 游泗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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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在無法證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竟質疑當事人所言真實性,可能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案例事實

美髮師小美向警察局報案,指述自己因急需用錢,向熟識的阿一借款。雙方相約某日晚上11點左右,在阿一任職的醫院的某個辦公室把借款交給小美。兩人到了約定的時間地點,阿一將辦公室的玻璃外門及門簾拉上,而且沒有打開燈光,他要求小美先幫他按摩肩頸,卻趁小美幫他按摩的時候,突然觸摸小美的下體隱私處2次,小美驚嚇之餘,趁著有人打電話給她,出去接電話離開現場。

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檢察官認為這件案件只有小美的指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阿一有性騷擾的行為,因此以罪證不足為由,給予阿一不起訴處分。檢察官還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質疑:(1)小美自己說有幫阿一按摩,不只站在他後面,有時也站在他側面用手肘按壓他的肩膀。那麼阿一在小美前方要如何能夠觸摸小美的下體隱私處?(2)小美說自己被觸摸了2次,那麼小美在第一次被觸摸的時候,為什麼不離開,還讓阿一有機會可以摸第2次?小美的指述,實在可疑。

 

案例評論

本件案例中,只有小美的指述,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阿一有性騷擾的行為,因此檢察官為不起訴的處分,我們可以贊同。但是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裡質疑小美的陳述,這點就實在不能認同。

檢察官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阿一,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代表阿一實際上沒有對小美性騷擾,檢察官也不會真的知道阿一有或沒有性騷擾的行為。

但檢察官卻對做出似是而非的質疑:

(1)為什麼阿一在小美的前面或側面,就沒有辦法摸到小美的下體隱私處?根據是什麼?有做過實驗嗎?

(2)小美在被觸摸1次的時候,或許來不及反應,或許覺得阿一只是不小心的等等,小美沒有立即離開,有許多可能的原因。如果小美是有意編故事,她也可以說她只被觸摸了1次,幹嘛要說她被觸摸了2次,還讓自己被檢察官質疑說給阿一機會摸第2次。

(3)為什麼小美說她有在阿一的後面、側面幫他按摩,檢察官就相信,而小美說她被阿一摸了隱私處2次,檢察官就不相信?

在這個案例中,要強調的是,我們都不知道阿一實際上有沒有對小美性騷擾,只知道客觀存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阿一有性騷擾行為而已。如果阿一實際上沒有性騷擾行為也就算了;但假如阿一實際上確實有對小美性騷擾,那麼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無法還給小美一個公道,已經令人覺得很遺憾了,檢察官還要落井下石說小美說的話很可疑、不能相信,無疑是對小美造成二次傷害,也難怪人民會對於司法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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