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好心被雷親!好心幫填表格卻觸犯偽造文書罪?
【檢察官謬誤】未說明為何幫忙他人填寫表格找回行李,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案例事實
小雅在機場運務處擔任運務員,一向工作認真。
有一天,導遊阿傑帶著旅行團抵達機場,卻找不到自己的行李,到櫃檯請小雅協助,又因為旅行團的行程已經延誤急著離開,小雅只好幫阿傑填寫行李異常申告表,並直接簽上阿傑的名字,交給航空公司去幫阿傑找行李。
事後,阿傑認為小雅偽造他的簽名,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她的所作所為是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偽造阿傑的署名並交由航空公司行使,足生損害於阿傑,是觸犯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但念在小雅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只是一時失慮誤觸法典,經過這個教訓當有所警惕,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一年。
案例評論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可以簡單的把為什麼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偽造、變造私文書」,另一個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案例中,偽造、變造私文書的部分並沒有什麼爭議,小雅也坦承行李異常申告表是她填的,阿傑的名字也是她簽上的。但是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部分,檢察官並沒有說得很清楚,只有簡單一句「足生損害於阿傑」就帶過。
但是,小雅之所以會偽造這份行李異常申告表,是為了幫阿傑找行李,很明顯的是對阿傑有利無害。檢察官沒有詳實的調查,也沒有仔細的說明到底為何足生損害於阿傑?實在稍嫌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