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什麼是「主觀惡意」?檢察官自己修法了嗎?
【檢察官謬誤】錯將主觀惡意認定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案例事實
小蔡在新北市汐止區擔任某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104年6月,他在電梯公告欄張貼將拆掉社區擋土牆的決議,卻遭到社區住戶小賴在公告上塗鴉「未經區權人同意」等語。
小蔡認為社區明明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討論出此項決議,因而在社區公告欄上張貼公告寫著:「小賴,你的行為已曝光,監視器已全部錄起來,不要在後面放話,你散播不實謠言,管委會將會提告,你非區權人,所以你沒資格說話,至於圍牆部分,已於22屆區權大會通過,授權管委會處理,會議有紀錄。主委小蔡」等語,小賴看到小蔡竟發出針對他的公告,因而提告小蔡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小蔡的社區公告,內容是真實的,基於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且雖然小蔡言語激烈,但「難認被告是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主觀惡意而為」,因此認為小蔡不成立加重誹謗罪。
案例評論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誹謗故意」以及「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始成立本罪。所謂的誹謗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他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足以毀損他人在外名譽,仍有意為之。另外行為人還必須要將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傳給不特定多數人,也就是使大眾周知的不法意圖,才會成立本罪。
本案檢察官的說法卻是小蔡沒有「主觀上惡意」,並以此認為小蔡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惡意,並不是該罪討論成立與否的要件,有沒有誹謗故意才是。顯然檢察官誤將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多加了一個法無規定的「主觀惡意」要件,如此,豈非是顯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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