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檢察官謬誤】把電子信箱借人使用有各種可能的原因,不能憑此判斷出借的人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案例事實
小陳申辦了一個電子信箱,供大陸地區某位年藉不詳的小劉使用。小劉在某個網站上販售智慧型手機竊聽軟體,留下的聯絡信箱就是小陳申辦的那個電子信箱。
檢察官認為,小陳明知一般人申請電子信箱使用並無困難,如果有人不自己申請,反而向別人借用電子信箱,一定會跟犯罪有關。小陳一定也可以預見,把自己申辦的信箱給別人使用,就有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的犯罪行為,導致偵查機關追查無門,竟然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秘密之「不確定故意」,將信箱交給小劉使用。因此認定小陳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15條之2第1項的幫助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考量小陳所造成的危害不大,以緩起訴結案。
案例評論
本案例中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論罪的說理過程,非常近似於法操之前刊登的「【投稿】交付帳戶,就是幫助詐欺嗎? 」所介紹的,交付帳戶給別人就幾乎會被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罪。
詐騙集團為了規避查緝,會想辦法詐取人頭帳戶,常見的手法就是利用民眾急需用錢,又沒有擔保人可向銀行作保借錢,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義,詐取金融帳戶資料,再用作詐欺之用。檢警查獲詐欺的時候,往往都只能找到帳戶的申辦人。而這些帳戶的申辦人,就幾乎都會被認定為觸犯幫助詐欺罪。
回到本案例,把自己的信箱借給別人使用的原因百百種。檢察官的推論實在太過獨斷,向別人借用電子信箱,究竟是怎麼推論出一定會跟犯罪有關?把自己申辦的信箱給別人使用又怎麼樣能夠預見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的犯罪行為?只要把信箱借給人用,檢察官就認為對方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這樣的推論是不是太過流於「有罪推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