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監督司法】連監視器畫面都沒看也能結案起訴?
【檢察官謬誤】未徹底調查就結案,導致起訴事實錯誤
案例事實
新聞報導,高市岡山警分局去年10月在轄區查獲小王報失竊的貨車,警方清查車內跡證,發現留有疑似嫌犯的菸蒂,經追查,DNA屬於住在附近的小陳所有。檢察官庭訊時,小陳矢口否認,辯稱是朋友開貨車送他回家後,將車停在他家附近並留給他日後駕駛,他並不知道貨車的來源為何。檢察官從小陳的供詞等證據,認為小陳收受贓物,因而依贓物罪起訴。
然而,小陳在高雄地院一審時翻供,辯稱沒有收受任何贓物,合議庭勘驗小王提供的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確認竊走貨車的嫌犯身形、體格與小陳的特徵符合,小陳坦承就是影中人。
由於檢察官的起訴事實與犯罪事實不符,而贓物罪與竊盜罪成立的要件明顯不同,因此合議庭在贓物罪部分判小陳無罪,但對小陳涉竊盜罪部分,檢察官需另作適法處理。
雄檢表示,承辦檢察官會再依竊盜罪起訴小陳。雖然陳男在收受贓物部分翻供獲判無罪,但贓物罪的刑度為3年以下,竊盜為5年以下,竊盜罪的刑度更重。
案例評論
由於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地位,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官執行職務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兩種義務:一、法定性義務。二、客觀性義務。
一、法定性義務
檢察官做事情的時候,不管是發動偵查或是提起公訴,原則上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的「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與同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二、客觀性義務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因此檢察官須盡客觀性義務,不能只想著要將被告入罪,而是不管是對被告有利的情形,還是對被告不利的情形,都必須同樣程度的關注,如《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所規定的「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以小陳的案子來說,案發地明明就有監視器錄下案發經過,為什麼檢察官卻連調閱監視器畫面都沒有,就將小陳依贓物罪嫌起訴,一直到合議庭審理時,勘驗現場監視器才發現小陳根本就是偷走貨車的人呢?這不禁令人懷疑檢察官沒有善盡客觀性義務,沒有盡可能地調查事實真相,造成應該起訴竊盜罪的,反而起訴贓物罪,繞了一圈,才依竊盜罪嫌起訴小陳,這實在是非常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