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大法庭|強制工作案言詞辯論

  • 2020-02-06
  • 法操司想傳媒

2020.02.13案件更新:
最高法院採「修正的肯定說」,裁定主文為「在符合矯治目的與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可以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最高法院認為因為刑法第55條規定在「數罪併罰」章,各罪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效果應該一併適用,強制工作沒有被重罪吸收,另外釋字第528號解釋認為強制工作制度沒有違憲,因此最高法院作出合憲性目的性解釋如裁定主文,並駁回辯方停止審判並釋憲的聲請。

繼行政大法庭之後,刑事大法庭也即將產生第一件裁定了!刑事大法庭針對詐騙集團車手應否強制工作一案,進行了第一次公開言詞辯論程序,列席的四位鑑定人分別是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政大法律系許恒達教授、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和台大法律系薛智仁副教授。請到重量級教授們要討論什麼法律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吧!

產生爭議的案件是什麼情況呢?

某詐騙集團有A、B、C、D、E共5名成員,其中A、B、C是集團核心成員,D、E只是負責領錢的車手。針對D、E兩人的行為,法院認定D、E涉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加重詐欺罪(法定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又因為D、E不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騙集團的人,所以涉犯的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這時候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D、E兩人因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該要從一重處斷(又稱為想像競合),白話來說就是比較各個成立的罪名,在最重罪名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決定最後的宣告刑期。因此比較D、E涉犯的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有期徒刑刑度來看,加重詐欺罪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所以法院會以加重詐欺罪規定的法定刑範圍決定D、E兩人的宣告刑。

接下來就是問題所在了,因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法院沒有依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斷D、E的刑期,那能不能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D、E應強制工作三年呢?

犯重罪還比較好 v.s. 都給你判就好?

庭期一開始先由檢方進行陳述,不過蔡瑞宗檢察官先聲明,檢方認為本案的情況應該要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每個罪都分別判刑),但這不是今天要討論的問題。蔡檢主張應採肯定說(可以再宣告強制工作)的理由包含「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和刑罰不同」、「德、日實務上皆採肯定說的見解」以及「如果採否定說,等於再犯一個重罪就可以不用被宣告強制工作,導致輕重失衡的結果」等等。

林鈺雄老師和楊雲驊老師採肯定說,許恒達老師和薛智仁老師則有相反見解,並分別提出看法。

林鈺雄老師表示有關強制工作的合憲性問題,自己已經挑戰許久,如果未來這個問題進入釋憲程序,很樂意加入辯方並奮戰到底,不過今天要討論的議題擴及所有保安處分,所以暫且先不論強制工作的合憲性問題。林鈺雄老師舉例說明,就像洗完澡之後還是要刷牙,因為洗澡不能清潔口腔;刑罰和保安處分不同,累積宣告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除了德、日實務上都是採肯定說見解外,英美法也都要再宣告,目前沒有任何其他國家質疑過這個問題。

楊雲驊老師從立法目的層面分析,引用德國諺語「不能把小孩和洗澡水一起倒掉」,指出當初增訂刑法第55條但書的目的就是為了貫徹「從一重處刑」的意旨,避免發生「犯重罪,科刑卻比輕罪還輕」的輕重失衡情形,保安處分相較於刑罰,限制被告權利的程度更輕,因此如果認為用重罪處斷,反而不能再依輕罪宣告保安處分的話,就像是把洗澡水和嬰兒一起倒掉一樣,不符合立法者原意。

許恒達老師則認為依照刑法第55條的文義,無法看出但書應該包含或排除其他刑事制裁,因此依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如法律未規定,應該採有利行為人的解釋,外國實務沒有討論不代表沒有違反刑法原則。此外,如果行為人確實有強制工作的必要,法院本來就可以依據刑法第90條第1項職權宣告行為人強制工作,並不會有肯定說所指的輕重失衡問題。

薛智仁老師針對刑法第55條但書立法目的指出,也許立法者當初沒有免除輕罪其他處分的意思,但從法條文義看不出來,不能自行解釋,法官不能逾越刑法第55條文義判案,認為應該由立法者修法填補漏洞,同樣採否定說見解。

最高法院好無助,大家來幫幫忙?

詢問程序中,陳世淙法官詢問檢方「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應』強制工作,有無立法疏漏」以及「檢方為何主張一定要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為何不能由法官依刑法第90條職權宣告強制工作」,沒想到蔡檢直接表示對檢方來說「得」的規定都是「不得」(蔡檢的意思可能是檢方覺得用「得」的規定法院可能不會判,所以對檢方來說「得」的規定都是「不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才能確保被告被宣告強制工作,另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然由法務部主管,但當初提案的時候也有經過立法院等機關審核,如果有疏漏的話各機關都有,頗有分散責任的味道。

又因為四位學者多數認為強制工作有違憲的疑慮,審判長洪昌宏法官直接以憲法的高度詢問四位鑑定人,最高法院到底應該怎麼做?應該可以想像,四位鑑定人基本上都表示採自己主張的見解違憲風險較小,不過楊雲驊老師有加碼建議法院,如果擔心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可能被提釋憲的話,可以依重罪再加上刑法第90條職權宣告強制工作即可,讓許恒達老師一度以為成功拉攏楊雲驊老師,不過隨即遭到明確否認。

最後在辯論階段,蔡檢表示如果法院最後採否定說,執行面上會產生更多問題,希望最高法院好人做到底,指點後續該如何處理,但馬上被審判長反擊,表示法務部才應該好人做到底趕快提案修法。

庭末審判長宣示本案將在2月13日下午2:30宣示裁定結果,最高法院究竟會採肯定說還是否定說呢?還是有其他可能?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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