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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立委推動勞工試用期法制化?
勞動部過去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訂有試用期規定,但後因逾越母法勞基法規定而於民國86年刪除,現試用期因立委提案捲土重來,引發網友一番討論,認為恐造成雇主濫用等。


【勞基法專欄】台北市推動離線權,下班後回訊息可向老闆討加班費
台北市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提及應尊重勞工的「離線權」, 一旦下班後收到雇主訊息,勞工可因形同另類加班,提出「已讀訊息且有回應」的時間截圖當證據,要求給付加班費,而違反者將暫時透過《勞基法》開罰,直到離線權的母法正式通過上路。


【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挪成三天連休?有關近期國定假日的兩個重點
去年依照原補班規定一口氣補了6個周六(但也彈性放了6天假,工作天數並未增加)產生了民怨,因此112年5月趕緊修訂"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勞基法專欄】職保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 勞動部:仍會要求雇主限期給付
依勞工保險局之常見問答,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之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基法專欄】北市勞動局公布2月裁罰結果,亞尼克遭罰60萬元最高
臺北市勞動局公布113年2月份違反勞基法裁罰結果,共有3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245萬元,其中亞尼克遭罰60萬元為最高!勞動局指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勞基法專欄】若因地震遲到 勞動部:不可視為遲到、曠職
今日上午發生全台有感大地震,各縣市傳出部分災情。勞動部表示,若勞工因地震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不可視為遲到、曠職論處;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地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專欄】資遣員工只「預告」沒「通報」小心受罰
所謂「資遣通報」,其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是讓政府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哪些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因此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基法專欄】2個月上班6天照領每月5萬薪水
這則新聞案例很明顯就是該員工過度行使請假權利。一般公司遇到員工依需求請假都予以尊重,但有時又怕遇到薪水小偷請好請滿,究竟公司如何應對會比較適當呢?


【勞基法專欄】勞工發生職災,大小包商須負連帶責任
台東陳姓工程行員工4年前受派前往台東醫院,進行送風機保養維修工作,不慎從高處墜地,導致缺氧性腦病變,他控訴工程行未提供安全合格的合梯使用,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大、小承包商連帶給付500萬4868元。


【勞基法專欄】創盛號面臨歇業及大量解僱
這個過年對於『創盛號』而言很不好過,對外說法是虧損嚴重無法繼續經營必須吹熄燈號,如報導所提,接下來準備走到勞工申請工資墊償,而公司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解法),限期未改善的話負責人可以被限制出境喔!


【勞基法專欄】春節年假雇主宜提早發薪,最遲也應依原定日期入帳
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勞基法專欄】星期例假參加尾牙發生事故算職災嗎?
1/27中午某家精密陶瓷公司舉辦尾牙,發生林姓員工等4人前往途中遇車禍事故3死1重傷的憾事。那麼,前往尾牙途中發生事故算不算職業傷害(職災)嗎?


【勞基法專欄】113投票日出勤應注意事項
總統/立委選舉投票資格為年滿20歲之國民,相對而言,未滿20歲員工因無投票權,1/13上班不用加倍給薪。


【勞基法專欄】為何112年補班6天,113年只補班1天
有企業人資朋友在問,今年國定假日只要逢週四(端午)/週二(228、兒童節、雙十節),週五/週一就會彈性放假,然後(原則上)前一週的週六要補班。怎麼明(113)年只有一個補班日(補春節期間彈休),中秋節逢週二、雙十節逢週四卻都沒彈性放假呢?重點是,補班或不補班的法令依據是甚麼?為何朝令夕改呢?


【勞基法專欄】當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建議公司之因應策略
一、平時應落實人員及工作場所防疫之規定 1.公司應落實各類出入人員實聯制登記並保存資料,內部若有不同廠區、辦公室互動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以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調時匡列相關人員或作為防疫訊息通知對象。


【勞基法專欄】什麼情況下,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1.若雇主可以預見要員工出差返國後,員工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檢疫,此時仍派員工出差,則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中港澳返臺民眾必須接受居家檢疫,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於返國接受居家檢疫的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勞基法專欄】違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被起訴或重罰
有些企業主/人事主管可能覺得員工自請離職,公司舉手之勞”幫忙”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無傷大雅,殊不知很可能因為這個舉動被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員工則違反刑法第339條3項詐欺取財未遂)


【勞基法專欄】公司能否解雇懷孕員工?
1.先說結論,只要解僱理由合法又充分,並不是說懷孕期間就不能依照勞§11(經濟性解僱)、勞§12(懲戒性解僱)辦理,


【勞基法專欄】關於下班後Line群交辦事項
有關下班後主管利用Line群交辦工作,日前北市勞動局教民眾3種回應方式,馬上被吐槽「想失業」: 「可以工作時間再做嗎?」 「要幫我算加班費喔!」 「我在家處理工作,出勤紀錄怎麼記?」


【勞基法專欄】置備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的法定責任
1.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置備,員工不打/刷卡並不能免除雇主應準備出勤紀錄之責任; 2.完全沒有置備出勤紀錄將重罰9萬起跳,因此雇主切勿嫌麻煩,例如外派業務員工不會進公司打/刷卡,雇主仍須為其準備出勤紀錄,以免受罰。 3.出勤紀錄應如實記載上、下班時間(完整性),並且應記錄至分鐘。如不完整或未記錄至分鐘,可裁罰2萬起跳。 4. 不同員工出勤紀錄種類可不同,同一位員工應採同一種出勤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