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置備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的法定責任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一、出勤紀錄是「雇主」要準備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違反第30條第6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違反第30條第5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幾個重點:
1.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置備,員工不打/刷卡並不能免除雇主應準備出勤紀錄之責任;
2.完全沒有置備出勤紀錄將重罰9萬起跳,因此雇主切勿嫌麻煩,例如外派業務員工不會進公司打/刷卡,雇主仍須為其準備出勤紀錄,以免受罰。
3.出勤紀錄應如實記載上、下班時間(完整性),並且應記錄至分鐘。如不完整或未記錄至分鐘,可裁罰2萬起跳。
4.不同員工出勤紀錄種類可不同,同一位員工應採同一種出勤紀錄。
二、結合獎懲考核制度以要求員工記載出勤紀錄
公司千萬不要嫌麻煩,一定要制定一套獎懲考核制度,並且落實實施。例如忘打卡或未打卡,初犯予以警告1支並減發(不要寫”扣”)當月全勤獎金,並要求下次不得再犯;再次忘/未打卡,予以警告2支並不發當月全勤獎金…以此做成明確記錄,並列入年度考評依據。
提醒各位老闆以及人資主管,平時若沒有針對員工不打/刷卡行為做”明確”的提醒、規範等動作,等於是默許員工該行為;那種「我忍你很久了」、或是「屢勸不聽但無法舉證有勸的動作」而因此解雇員工,非常容易因不符合最後手段性而被認定解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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