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職災保險應於到職當天即投保,否則發生職災將因小失大

  • 2025-12-14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警政時報/工人遇職災失明控公司倉促和解 工程公司:該員未繫安全帶、補償均備妥



新竹縣竹北市義隆城電子園區建案今年 9 月發生一起嚴重工安意外,66 歲許姓電焊工自 17 樓墜落受傷失明。許先生事後控訴,工作近半年卻未被公司加保勞工職災保險,直到受傷當天才補保,且出院隔日回診時被要求簽署多份文件,其中一份為「一次性和解書」。對此,公司回應否認刻意隱瞞和解內容,並強調意外發生是因許姓工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且公司已承擔醫療費用與相關補償。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雇主未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規定於到職日即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可處2~10萬元罰鍰。

二、雇主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雇主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災保法第36條第1項)

三、雇主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職災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災保法第36條第2項)。但抵充後仍有不足者,雇主應補足該補償責任。

四、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當勞工於工作場所執行勤務時發生事故,無論雇主有無故意或過失,雇主均應支付職災補償費用,不會因為是員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導致意外,薪資補償就可以只給一半、必要醫療費用及其他給付就可以打折;雇主的確要證明自己無過失,目的是為了減免民事的「賠償」責任,而非勞基法職災 「補償」責任。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災保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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