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公司能否解雇懷孕員工?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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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說結論,只要解僱理由合法又充分,並不是說懷孕期間就不能依照勞§11(經濟性解僱)、勞§12(懲戒性解僱)辦理。
例如:公司原本就有考核辦法定期考核,並做『雙向』溝通,甚至體恤懷孕期間人員而調降其須達成的業績標準(不能降薪)或調整至較輕便之職務,如果經過上述流程後仍反映出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必須採取解雇最後手段性時,公司依勞§11第5款以資遣辦理,尚無不法。
2.不過針對有孕在身的員工做考核的確十分敏感,因此除了考核本身以外,應該盡可能排除其他干擾因素,例如「針對員工懷孕/結婚這件事」、「針對這位員工」,也就是考核"職務"不是考核"人"。適不適任,應該先看員工工作本身的表現如何,例如對產品熟悉度、服務流程、業績表現等。
3.至於員工到職沒多久就宣布喜訊結婚甚至懷孕,後續的確會有產檢假、產假、甚至育嬰留停等衍生公司成本問題,企業或許可以換個角度思考,一方面當作對公司的應變能力測試(職務微調整安排/短期人員招募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形塑「照顧員工」的企業文化。再怎麼樣都比"解僱理由不充分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罰30萬元"划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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