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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防疫照顧假 與 家庭照顧假
一、因校園停課而有照顧(1)12歲以下之學童 (2)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可請【防疫照顧假】。 二、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時,家長其中一人也可請防疫照顧假。
【勞基法專欄】在防疫的路上,企業該有那些因應策略
當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建議企業之因應策略: (一)防疫規定 1.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 (1) 應訂定並執行員工健康監測計畫,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例如:制定健康監測調查表,對所有進入辦公區域之員工常規量測體溫、詢問是否有急性呼吸道症狀,並做成紀錄。如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勿上班,並請儘速就醫。
【勞基法專欄】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天且遇到星期天,應如何拆解?
一、清明節不是固定4月5日嗎?怎麼會跟兒童節同一天呢? 國定假日”民族掃墓節”指的是”清明”,清明是24節氣之一,每年大多會落在國曆4月5日,但因為地球繞太陽公轉是365.2422天的緣故,清明偶而會落在4月4日甚至4月6日。
【勞基法專欄】分娩與流產假
有企業客戶詢問”分娩假”是甚麼? 目前法令並無「分娩假」這個假別,大家要問的應該是員工分娩前後的產假或流產假。
【勞基法專欄】投保薪資應定期調整
企業主/人事主管多認為公司都有足額投保,但小賀老師進場執行預檢後發現其實不然:固定給付的工資有足額投保,但金額會變動的工資(例如與工作有關的獎金、加班費等)則未計入投保。以下幾點提醒各位:
【勞基法專欄】調動五原則之第五原則
企業會因營運需要而調動員工之職務、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以往勞委會(今勞動部)曾以函釋方式規範調動五原則,而後更於民國104年11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勞基法專欄】公司能不准臨時的請假嗎?
A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事假,沒多久發現他在臉書PO賞雪照 B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特休,沒多久發現他在臉書PO賞雪照 C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病假,早上有去看醫生但下午跑去賞雪 D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生理假,早上在家但下午跑去賞雪 如果您是公司的人資主管,該如何處理以上四種情況呢? 另外,老闆可以要求”去看雪的通通不准假”嗎?
【勞基法專欄】片面考核不利處分案例:環亞機場貴賓室
今年因為疫情關係,有不少公司不得不與員工協商減班休息,也有不少公司透過政府紓困補助咬牙苦撐不減薪;但有少部分的公司,左手拿紓困補助,右手揮刀減薪;更有甚者,透過變更考核條件的方式,營造員工不服從公司考核規定逕予免職的奇景。
【勞基法專欄】不適任並非開除要件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飲料店老闆在臉書抱怨有員工不守規定,所以人手夠了之後就把他開除,沒想到卻被「反過來」要資遣費,開除跟資遣到底有何不同?
【勞基法專欄】非勞工親自登載之出勤紀錄就是偽造文書嗎?
參與調解時,偶爾會遇到勞方主張出勤紀錄是公司自己做的,所以公司偽造文書。問題來了,出勤紀錄只要非勞方親自登載就是偽造文書嗎?
【勞基法專欄】櫃哥櫃姐們的勞動權益
百貨公司的罰則琳瑯滿目,例如(遲到)沒參加早會、空櫃被抓到等,有些百貨公司就罰蠻大的。 不過簽約是百貨公司與廠商簽約,因此百貨公司開罰的對象應是廠商;但有時會遇到櫃哥櫃姐不想讓公司知道、或是公司教育訓練很成功──於是有被開單就鼻子摸摸自己繳掉。
【勞基法專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的勞動權益
6/6高雄市長罷免投票日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相關勞動權益如下:
【勞基法專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資遣很多人都談過了,我們來談一下職場霸凌。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俗稱”職場霸凌”,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有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霸凌的責任:
【勞基法專欄】無薪假正名為”減班休息”
一、減班休息(慣稱”無薪假”)自100年起就有,不是因應新冠(武肺)的新政策。 二、減班休息要件:(1)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2)經勞資雙方協商(3)訂立協議書(4)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
【勞基法專欄】防疫隔離假Q&A
一、誰可以請防疫隔離假? 除了(1)受僱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此無法出勤時;(2)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
【勞基法專欄】在家工作仍需置備出勤紀錄
若在家裡上班,就可以省略出勤紀錄了嗎?當然不行,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
【勞基法專欄】武漢肺炎隔離,給不給假?給不給薪?
說個笑話:隔壁鄰居問小明在哪高就,小明說在武漢教書,然後小明就被通報隔離了。原來小明是在桃園龍潭武漢國小教書。 現在只要聽到「武漢」兩字就人心惶惶,這幾天都有人事朋友來詢問員工因防疫需隔離應該如何給假跟給薪?以下就「已感染」與「尚未感染」為區分做說明:
【勞基法專欄】防疫照顧假不是假,是一種防疫特別措施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不過”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因此衛福部下令訂定「防疫照顧假」。(法源尚不明,可能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及第6條)
【勞基法專欄】【補班一定要補嗎?】彈性放假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
『2019年會遇到三次補班,如果勞檢抽到連上6天的月份很容易因為認知有誤而被罰,故特別整理提醒各位企業先進』
【勞基法專欄】【投票日上班】薪水怎麼給?
繼上篇【9合一選舉】投票日當天,誰可以放假?提到,18~20歲的公民參與公投算不算放假的問題,勞動部總算要發函釋將公投日列為應放假日,讓18~20歲只能投公投票的勞工,在公投日當天也能放假去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