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分娩與流產假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有企業客戶詢問”分娩假”是甚麼?
目前法令並無「分娩假」這個假別,大家要問的應該是員工分娩前後的產假或流產假。
不過一開始我們要先明確定義「分娩」與「流產」: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令釋示)。
一、屬於「分娩」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1項給予「產假」,產假期間依工作年資是否滿半年給予全薪(滿半年)或半薪(未滿半年)。(勞動基準法第50條1項2項)
二、屬於「流產」者,要再細分為:
1.妊娠3個月以上未滿20週者,給予產假4星期,工作年資滿半年給予全薪,未滿半年給予半薪。(勞動基準法第50條1項2項)
2.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給予產假1星期,法令未規定給薪與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1項)
3.妊娠未滿2個月者,給予產假5日,法令未規定給薪與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1項)
由於前述2.及3.只規定應給予產假,未規定是否給薪;如企業係給假不給薪,最好經過勞資協商程序後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以避免爭議;實務上勞動主管機關甚至會要求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附圖節錄某企業工作規則有關產假/流產假之章節,供大家參考。
註:以上產假/流產假規定係以勞工為主體,公務人員請參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四”